機動車道上撞到電動車誰的責任

導讀:
機動車在人行道上行駛,屬于借到行駛,一旦與非機動車發生事故,必然要負責任甚至全部責任的,至于負多大的責任,要看具體情況,如果非機動車無違章,那么機動車就要付100%的責任,否則,也要按事故責任的比例負一定的責任。
機動車在人行道上行駛,屬于借到行駛,一旦與非機動車發生事故,必然要負責任甚至全部責任的,至于負多大的責任,要看具體情況,如果非機動車無違章,那么機動車就要付100%的責任,否則,也要按事故責任的比例負一定的責任。
騎電動車在機動車道被撞是誰的責任機動車在人行道上行駛,屬于借到行駛,一旦與非機動車發生事故,必然要負責任甚至全部責任的,至于負多大的責任,要看具體情況,如果非機動車無違章,那么機動車就要付100%的責任,否則,也要按事故責任的比例負一定的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責任是:處理交通事故現場、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而沒有也不可能有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作出認定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具體的行政處罰標準,如對造成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的,或者造成一般事故,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處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罰款。
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如何承擔?
案情簡介
2022年5月,田某駕駛兩輪電動車行駛至丁字路口右轉彎時,不慎將人行橫道內的行人張某撞倒。事后張某被送往醫院,被診斷為身上多處骨折。
經交警部門委托鑒定 ,田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被鑒定為機動車的類型標準。交警部門認定田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張某負次要責任。
事故后,田某未對張某的損失予以賠償。故張某將田某訴至法院,要求田某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付、在交強險限額之外的部分按照90%的比例對其損失承擔責任,賠償損失27萬余元。
案件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田某駕駛的電動車被鑒定為機動車,但不應要求田某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先行賠付,而應按照責任比例分別承擔。因為超標電動車在辦理機動車登記和保險手續時無法按照普通機動車對待,保險公司無法為電動車提供交強險辦理業務,田某客觀上也無法為其電動車投保交強險。如果讓田某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賠償,超出了當事人的可預測范圍,缺乏法律依據,也有失公平,遂對張某要求田某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判令被告田某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的責任比例承擔90%賠償責任。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交通事故責任承擔主體賠償順序】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機動車在機動車道開車門撞到電動車責任怎么分?
機動車在機動車道開車門撞到電動車,這種情況下,電動車方承擔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因為電動車是非機動車,不可以在機動車道路上行駛。在事故責任劃分時,應由交警在調查后,根據雙方是否都存在違章行為、以及存在的違章行為與事故發生間的因果關系的大小來進行認定事故責任。如果完全是由于電動車的違章行為而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員不存在過錯的,則應由電動車駕駛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包括哪些內容?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2、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3、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綜上所述,電動車需要在非機動車道路上行駛,不可以行駛到機動車道路上,否則就是交通違章行為,要被處罰,如果機動車在道路上停車開門導致和電動車發生碰撞的,需要交警部門進行責任認定,這種情況電動車違法在先,通常要承擔主責或者全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