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電動車剎車失靈致傷責任認定

導讀:
共享電動車剎車失靈致傷責任認定
共享電動車剎車失靈致傷責任認定
共享電動車為日常出行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但由于車輛投放較為分散,給車輛的日常維護造成困難,所以在日常使用的時候,難免遇到車輛受損甚至故障的情況。如果因為車輛原因導致使用者受傷,應該怎樣判定賠償責任呢?近日,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共享電動車剎車失靈致傷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案。
【案例】
2022年3月26日晚,女大學生卓某某在學校附近的地鐵站外,使用手機掃碼開鎖了一輛共享電動車。卓某某轉動油門把手后立刻發現情況不對,車輛速度異常并且剎車失靈,為了避免造成事故,在行進200米后卓某某連人帶車摔進路邊綠化帶,車輛才得以停住。
隨后,卓某某當場撥打電話報警,并被送至附近醫院就醫。門診檢查結果為:右膝關節髕骨內下方局部壓痛,周圍皮膚破損處稍紅腫,周圍腫脹,末梢血運正常。因摔傷程度影響日常學習和生活,卓某某返回戶籍所在地進行治療和休養。
交警出具證明:因共享電動車剎車失靈摔入綠化帶,導致卓某某受傷,綠化及其車輛受損。同時,該共享電動車片區負責人也認定該車輛確實存在故障。卓某某與電動車的所有者上海某公司,就該事故賠償擔責問題多次溝通,該公司數次回避,且以車輛不存在安全問題以及投保保險等理由拒絕賠償。為此,卓某某向長清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該公司賠償其醫療費、交通費、住宿費等各項損失共計8754.48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卓某某系通過其實名開通手機號綁定的個人支付寶賬戶授權登錄該共享出行平臺,并授權向該平臺提供其證件號、姓名、手機號、芝麻信用評估結果等個人信息,平臺經審核后向其提供服務,且卓某某已實際進行了扣費消費,故二者間的車輛租賃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該公司應向消費者提供符合安全行駛要求的相應車輛。該公司提供的電動車存在故障導致卓某某受傷,且該公司未舉證卓某某在事故發生過程中存在操作不當等情形,故該公司應賠償卓某某因本案事故產生的合理損失即醫療費2421.56元、交通費18.19元、住宿費139元。其他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法院均予以駁回。
法律依據:
使用共享電動單車時,首先要檢查車輛是否可以正常使用,包括把手油門是否可以使用、剎車是否正常、車輛電線是否裸露、是否斷裂等。騎行者在使用過程中一定要注意規范操作,遵守交通規則。若是由于車輛質量安全問題導致事故發生,騎行者應第一時間報警,有利于及時固定證據,避免日后在解決糾紛時證據不足。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出租人有在租賃期間保證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的義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遭受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