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如何認定

導讀:
事實婚姻如何認定?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
事實婚姻如何認定
在婚姻登記日常工作過程中,發現部分人對婚姻的理解多有誤區,有的當事人認為“我們雖未領取結婚證,但也是三媒六聘,舉行了結婚典禮儀式,甚至在一起已經生活了三四十年,我們是事實婚姻,為什么說我們不是夫妻?”那么是否雙方以公開的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就是事實婚姻呢?當事人的這些認為,又是否正確?在此,跟大家分析一下:
什么是事實婚姻?在我國,構成事實婚姻的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條件一
事實婚姻的男女都無配偶;
條件二
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條件三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條件四
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證,履行結婚手續。
是否,無論男女雙方生活在一起的時間長短,均為事實婚姻呢?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
由此司法解釋可知,事實婚姻中男女雙方即便未辦理結婚證,履行結婚手續,但于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且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就是夫妻關系,也就是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和同居關系的區別
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都是以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為基礎,都可能涉及到日常生活、財產混同、養育子女等問題。
第一,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
事實婚姻與登記結婚一樣,夫妻互負忠誠義務、撫養義務,并享有遺產繼承權;同居關系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定的權利和義務。
比如,事實婚姻關系中雙方不得另行結婚,否則構成重婚;而同居關系中任何一方均可與他人結婚。
第二,雙方的財產歸屬不同。
事實婚姻中如無特殊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共有;而同居關系中,雙方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第三,關系解除方式不同。
事實婚姻關系的解除需要經過法定程序,通過協議或者訴訟的方式離婚;而同居關系的解除不受法律規制,更為自由,任何一方可以均可隨時分手。
事實婚姻中夫妻之間有繼承權嗎?
如果繼承人生前沒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法定繼承,成立事實婚姻關系的配偶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同居多年構成事實婚姻嗎?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
根據法律規定,事實婚姻的認定節點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時。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
通俗地講,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雙方建立婚姻關系,必須進行婚姻登記,如果沒有登記,即便是舉辦了結婚儀式,或者雙方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或者雙方已經生育子女,也不構成事實婚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