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認定2021

導讀:
事實婚姻是男女兩個人,都是單身并且在一起同居共同生活的,才是事實上的婚姻。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前,符合結婚條件但未領取結婚證的屬于事實婚姻。該條例實施后,符合結婚條件但未領取結婚證的,屬于同居關系。那么,一起跟隨大律網小編探討下事實婚姻的認定。
事實婚姻的認定方法
根據我國的法律和政策,怎樣去認定現實生活中的事實婚姻呢?
1、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或違背結婚禁止條件的結婚,不承認其效力,按無效婚姻處理。
2、一切事實婚姻,不論是形式要件還是實質要件欠缺,都按婚姻處理。
3、登記結婚,領取結婚,是確立夫妻關系的唯一標志,是法律規定的,具有強制性。
事實婚姻的處理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30號)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既然,我國在一定時期內還存在事實婚姻,應認真貫徹執行我國婚姻法的相關立法精神,要離婚時,應考慮以下幾個原則:(1)男女平等原則;(2)照顧和女子利益原則;(3)有利于雙方當事人生產和生活原則;(4)照顧無過錯方原則;(5)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原則,對于事實婚姻的“離婚”,以上原則均適用,有的學者還提出一個調解原則,也不無道理。離婚時的子女撫養問題適用于我國的《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等相關規定,從保護婦女的權益出發,主要是在財產分割方面,我國法律法規也有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有案件的若干意見》(1989年月日11月21日);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 1993年11月3日)第二十三條,屬于事實婚姻的,其財產分割適用本意見。
3、《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 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法辦發[1988]6號),第八十九條到九十二對共的財產處理的相關規定。
事實婚姻怎么離婚
我國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以后就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之前的男女雙方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形成的事實婚姻是承認的,也就是說它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效力。
既然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應同等對待,即事實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過法定方式,在實踐操作中,如果當事人雙方不能自行協商解除,一般是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民政部門往往不會受理事實婚姻的協議離婚請求。
至于離婚相關事宜,則同樣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辦理。
事實婚姻是在特定歷史時期形成的產物,法律對事實婚姻的保護,也是有限的,希望那些沒有登記的人,早日登記,以維護婚姻登記制度的權威性。
事實婚姻中的財產分割
對于構成的事實婚姻,我國法律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對于事實婚姻的財產分配,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綜上事實婚姻的認定,在事實婚姻合法有效,且在未依法解除的情況下,后一個婚姻即便經過登記,但由于該婚姻違反《婚姻法》關于重婚的規定,屬于無效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