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單獨出資買房算共有的嗎?

導讀:
婚后一方單獨出資買房算共有的嗎?
婚后一方單獨出資買房算共有的嗎?
婚后一方單獨出資買房算共有的嗎
購買的房產資金來源如果屬于《婚姻法》第十七規定的情形,則屬于共同財產。如果屬于《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則屬于個人財產。
1、屬共同財產的情形。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2、屬其中一方財產的情形: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后一方用自己的資金購買的房子算不算共同財產?
看夫妻雙方的約定
婚后任何一方用自己個人的資金購買的房子,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看夫妻共同的約定,而且要記住,一定是書面約定,否則是無效的。
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因此,夫妻任何一方用自己的資金購買的房子,如果沒有約定,那還是屬于個人財產。當然,如果按照上邊條款的約定,可以將購買的房子全部或者部分,歸夫妻共同所有,決定權在出資人一方,看出資人的決定,如果出資人沒有約定,或者只是口頭約定,那購買的房子還是屬于個人的,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