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離職需要提前一個月嗎

不需要!
被拖欠工資的處理方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據以上兩條,如果被拖欠工資,勞動者權益如下:
1、可以主動辭職(辭職書寫明理由是因為拖欠工資)
2、可以索要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算法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不需要!
解析:《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1款第2項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未履行法定義務,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并不需要提前通知。
但是,實踐中未及時足額勞動報酬的情形原因各有不同,有主觀故意,也有計算出現爭議等。
如果用人單位不存在主觀故意拖欠或克扣勞動報酬的情形,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一般難以獲得裁審機構的支持。
因此,凡出現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最好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在合理時間內補足或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如用人單位未能給出合理解釋或拒不改正的,則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