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1天到2天算違法嗎

導讀:
拖欠工資多久算違法?
拖欠工資多久算違法?
拖欠工資多久算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就前述規定,我們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理解:
(一)工資應按照約定支付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對工資支付的具體時間進行約定,此類約定通常體現于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工資。超過約定的時間未支付工資或足額支付工資的,屬于拖欠。
(二)工資應按月支付
工資應按月支付,用人單位必須在勞動發生的次月結束前支付工資,否則構成拖欠。
(三)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資
工資最長的支付周期是月,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資。若采用周薪、日薪、時薪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四)無故拖欠屬于違法行為
并不是所有拖欠工資的行為都違法。《勞動法》第五十條禁止的是無故拖欠工資的行為。無故拖欠是指無正當理由不按期或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生活中我們所說的拖欠工資實際上指的是無故拖欠工資。
根據我國《芳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芳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沫規定給子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規定,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本月工資在第三個月發放
屬于違法,如1月份工資在3月份發放就屬于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發生在兩年之內的,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如是離職結算,芳動者在做好工作交接后15日內和企業結清工資。
根據《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接到
投訴之日起S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處。一般情況下六十個工作日之內完成調查。當前根據防范處置企業拖欠工資的專項檢查工作要求,勞動部門將在15日內完成調查。
所以由此可知,拖欠工資并沒有規定是超出一個具體的時間才算違法,只要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或者拒不支付勞動者
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都屬于違法。由勞動行政部責令支付芳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