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獨自買了房,有貸款,婚后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導讀: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除了特殊約定的財產,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是有平等的處理。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除了特殊約定的財產,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是有平等的處理。
房產作為財產的重要部分,一直以來也是夫妻共同財產認定中糾紛最多的地方,大家往往習慣以房產證上的名字來定義誰是房產的所有人,認為房產證上如果只有一人名字就是個人財產,但事實往往并非如此。《婚姻法》的規定與固有認識的不同使得房產歸屬的糾紛很多,下面一則案例就是典型。
案 例
陳某的父母出資付了首付,購入一套房子落在陳某的名下,不久后陳某與女朋友向某相識,并在次年結婚。婚后雙方的收入一直是一起使用,用于生活瑣事、養育孩子以及還貸。貸款還清后向某也沒有要求進行房屋產權變更,誰知后來陳某與向某因感情不和決定離婚時,陳某不答應將房屋作為可分割財產。陳某主張,房屋是他的父母在他婚前付的首付并寫的是他的名字,婚后雖然錢是一起用的,但自己的錢用于還貸,妻子向某的工資用于開銷,房產證上一直都只有他一人的名字,房子是他獨有的,是個人財產。而妻子向某則認為雖然首付是男方父母給的,但婚后兩人是共同還貸,應該是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9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第7條的相關規定,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但是由夫妻共同償還貸款的;離婚時出資人子女一方主張將該不動產認定為其個人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持。
圖片
這種情況是最常見也最容易引起糾紛的,因為有婚前父母出資部分,也有不動產權登記,因此很多人就認定這就是個人財產,但實際上根據《婚姻法》的條例,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還是看有沒有共同出資情況。最高法案例的判決,該不動產是應該作為夫妻共有財產予以公平分割的。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1
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
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
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
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
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
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