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教育機構受傷責任如何劃分

導讀:
孩子在教育機構受傷責任如何劃分
孩子在教育機構受傷責任如何劃分
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8歲以下的孩子)和限制行為能力人(8歲以上的孩子)在教育機構內受傷,教育機構承擔的責任有何區別?
首先,孩子在教育機構內受傷,對于教育機構承擔相應責任的法律規定如下: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因此,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孩子在教育機構受傷時,如果教育機構不能證明自己盡到教育及管理職責,那么教育機構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不難看出,對于8歲以上的孩子受傷和8歲以下的孩子受傷,教育機構承擔的責任是不同的,相應的賠償責任是由侵權時的因果關系、造成的后果來決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