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的房,婚后其升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導讀:
不動產財產分割一直是離婚案件中被關注的重點。
不動產財產分割一直是離婚案件中被關注的重點,其中,“婚后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也是很多人想要了解的問題。
實踐中常見三種情況:
情況一:房屋全款和裝修費用都由男方婚前所出;
情況二:房屋首付為男方婚前所出,婚后女方和男方一起還貸;
情況三:房屋全款為男方婚前所出,女方出裝修費用。
那么根據上述三種情況,下面做具體分析:
情況一:房屋全款和裝修費用都由男方婚前所出
男方在婚前付全部房款,房屋產權登記在男方名下,婚后房屋升值部分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法定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一方對另一方的贈予,約定夫妻財產制優于法定夫妻財產制。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孳息、自然增值一般理解為未經經營或投資行為所得,個人所有的字畫、珠寶、黃金、房屋等財產婚后自然增值部分應為個人財產。但上述財產婚后因一方經營或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為共同財產。例如房屋出租,租金屬于法定孳息,原是個人財產,但在實踐中,具體問題具體對待,也會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若只是單純的持有該套房子并未做任何經營或租售,該房屋的增值部分不屬于婚姻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其增值部分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情況二:房屋首付為男方婚前出,婚后女方和男方一起還貸
如果男方婚前首付買房,婚后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貸,女方對共同還貸部分所對應的房屋增值份額應享有補償權。
房屋雖為男方在婚前購買,但婚后按揭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后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賺取的金錢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后所還的貸款也當然是雙方共同還的貸款,女方部分資金被房貸占用,影響了女方在婚姻期間的資金發展規模,女方的生活品質也會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響。該房屋在婚后的增值,有部分來自于女方的付出。因此,如果這部分房屋增值只算做男方的個人財產,則是對女方的不公平,女方有權得到補償。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情況三:房屋全款由男方婚前出,女方出裝修費用
如果是男方婚前付的全款,女方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維護,導致該房屋增值,那么依據民法的“添附”,該房屋增值部分應當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婚后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所以如果是女方婚前出的裝修費用,可以要求歸還裝修費及其增值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