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了網約車,停運損失誰來賠?

導讀:
網約車作為營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停運期間的損失,保險公司到底要不要賠呢?
近年來,網約車快速走進大眾生活,給市民出行帶來諸多便利,與時間賽跑的過程中,也發生了不少交通事故。那么,網約車作為營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停運期間的損失,保險公司到底要不要賠呢?
案情回顧
2020年6月,網約車司機季某在接單過程中,于永嘉縣甌北鎮雙塔路和朱某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經交警認定,朱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網約車被送至維修廠修理7天,維修費由保險公司支付。因車輛維修期間季某無法載客營運,他多次向朱某催討誤工費,朱某均以各種理由拒絕給付。
2020年8月,認為自己權益受到侵害的季某起訴至永嘉法院。
季某訴請
要求朱某以每日400元的價格賠償7天的誤工費,共計2800元,同時要求朱某承保的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朱某未予置辯
被告保險公司則認為季某的誤工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不在保險公司賠付范圍,同時,根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受害人“停業、停駛”造成的損失系免責情形,因此拒絕對季某的停運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法院認為,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原告主張誤工7日,屬合理范圍,予以認定。該7日內季某不能進行網約車接單,確實給其造成一定經濟損失,但侵權人應當結合本地網約車收益的客觀實際,扣除車輛在營運過程中的電費等相應成本,賠償被侵權人合理損失,故法院酌情確定事故造成的損失為300元/天。
與此同時,保險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對該格式合同免責條款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投保注意,并明確向投保人說明相關免責條款內容及法律后果,不能認定保險公司已盡到明確的提示說明義務,因此,法院認定“不屬于保險范圍”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保險公司已就維修費進行賠付,故應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就季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導致的停運損失承擔賠付責任。
永嘉法院判決
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季某2100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 (三)項規定:
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 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法官說法:
司法解釋明確將營運車輛的合理停運損失列入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所導致的財產損失范圍。本案中,網約車系具有運輸資格的營運性車輛,因事故造成車輛使用中斷而產生停運損失,應當獲得賠償。對于合理數額的認定,要考慮受害人的運營成本、運營能力、營運利潤等進行綜合確定。
保險公司主張停運損失屬間接損失,又在《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中將 “停業、停駛”造成的損失作為其免責條款。該條款系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相比普通合同條款來說,保險人對免責條款理應負有更高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應通過書面或口頭形式明確告知釋明,使投保人能夠知悉該免責條款的含義。本案被告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履行明確告知和說明義務,故免責抗辯不成立,應當予以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