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雙方未簽字的建筑工程審價報

導讀:
本案中雙方未簽字的建筑工程審價報
本案中雙方未簽字的建筑工程審價報告是否有效
某公司是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該公司開發的xx市某房地產項目現已竣工,目前正處于工程竣工結算階段。公司委托了一家社會審價機構對工程造價進行審價,審價單位出具的初審報告表明,該公司支付的工程進度款已超過了工程總造價。為了拖延與該公司進行工程竣工決算的時間,施工單位一直不肯在審價初審報告上簽字。那么審價單位能否出具審價報告,以及出具的審價報告在法律上的效力,而且一旦涉及訴訟,法院是否會重新進行司法審價.
在建筑工程竣工之前,實踐中常見做法是業主累計支付的工程進度款以及其他相關建筑工程款項的總和,一般不會超過業主應當支付的工程總價款,因為大部分情況下會出現工程量增加的情形,所以該公司提出的問題在建筑市場中不大常見,但也有可能由于工程預算、合同約定等等原因導致超付了工程款。xx市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于建設工程竣工審價的程序、時效,以及參與審價的各方對于審價拖延的責任和歸責原則。而且建設部頒布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范本對于審價、結算的程序和時間也有所規定,并允許承包雙方在簽定合同的時候自行協商約定有關條款。據此,在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業主以及審價部門應當及時對工程進行審價,任何一方拖延審價時間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審價單位在作出初審報告后,會召集業主和建筑單位對審價報告進行確認,確認的原則是“統一多少,執行多少”。如任何一方對初審報告存在異議,可提出修改意見或要求復審,或者雙方協商解決,對雙方無法協商解決的問題可提交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處理。審價單位會對召集雙方開會的內容做出《會議紀要》,不管當事人對審價結論是否同意,均在《會議紀要》作相應記載。如果其中一方拒不對審計工作提供任何配合,如既不對審價報告提出具體意見,又拒絕在審價報告上簽字,審價單位會根據多次的會商紀要作出審計報告。該審價報告的效力,要視雙方承包合同的具體規定而定,并非全都有效或者全都無效.
在審判實踐中,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對審價報告存在不同意見,法院可以采取調解的原則,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無法解決,由雙方共同指定一家審價單位進行審價,不能共同指定的,由法院指定一家審價單位進行司法審價。如果業主向法院講清楚《審價報告》中哪些是雙方已經同意的部分,哪些是存在爭議的部分,哪些是由于對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的審價延誤,法院可在社會審價報告的基礎上進行復審、補充審價等。反之,如果業主不能證明審價拖延的責任、或者不能證明有關審價合法有據的證據,法院一般會進行司法審價,來確定工程相關款項的數額,并以此數額作為雙方工程結算的依據。
工程建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