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糾紛中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

導讀:
建筑施工糾紛中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
建筑施工糾紛中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
工程款優先于銀行的抵押權,發包方不能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經催告,施工企業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拍賣在建工程或已完工工程,拍賣所得優先支付給施工企業。但建設工程價款優受償權從竣工之日或約定竣工之日起必須在6個月內行使,且不得對抗已付清大部分房款的消費者。因此,當發包方出現財務危機,訴訟難以避免時,施工企業應當在竣工后6個月內及早向發包方催促工程款,否則過了6個月以后,工程款優先于銀行抵押權的權利就不復存在,施工企業很有可能打贏了官司拿不到錢。
現實中,發包方受銀行的壓力,要求施工企業作出放棄建設工程價款優受償權的承諾,以保證銀行貸款的絕對優先權。施工合同將結算時間約定為竣工驗收合格后6個月以上,也將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受償權名存實亡。此類問題施工企業更應慎重。
另外一個值的關注的問題是,因建設單位原因導致工程工期延誤至約定竣工之日起6個月以后,施工單位才主張解除雙方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要求付清已完工工程的工程款,這時施工單位還有沒有優先權根據司法解釋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受償權從竣工之日或約定竣工之日起必須在6個月內行使的規定,施工單位似乎已喪失優先權,但筆者認為工程工期延誤的責任在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仍然享有優先權。
工程建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