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欠款代理詞(勞務報酬糾紛代理詞)

導讀:
1、被申請人聲稱供應商實名舉報申請人私自接受 商業賄賂 ,但截至開庭當天,被申請人才提交一份由 深圳 市C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注:被申請人超過舉證期限提交),4、退一萬步而言(但絕不代表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所主張事實作出自認),假設申請人如被申請人所說的,于2014年1月25日私自收受了供應商6000元的款項,被申請人也無權以此為由辭退申請人,原因包括:(1)2014年1月25日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第一份 勞動合同期限 內,被申請人應根據第一份勞動合同對申請人的行為作出評價或處理,然而第一份合同并沒有關于甲方可依據&ldquo。
非訴訟勞務合同糾紛代理詞應該怎么寫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 勞動合同 真實、合法、有效,但被申請人單方面違法解除。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2013年3月1日起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期間,因申請人工作能力突出,對公司發展貢獻明顯,不僅連續得到升職加薪(詳見申請人 證據 1、2、3),且于2015年7月28日獲得被申請人通過其股東公司授予的期權承諾(詳見申請人證據4)。然而,被申請人嚴重不守誠信,在期權的行權時間生效后,即一改既往態度,先口頭逼勸申請人放棄期權,后更是在毫無事實依據,也沒有事先與申請人溝通與核實的情況下,直接在全公司范圍內誣陷申請人存在 收受賄賂 的行為,并就此辭退申請人(詳見申請人證據5,6)。
二、被申請人在沒有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構成違法解除。
1、被申請人聲稱供應商實名舉報申請人私自接受 商業賄賂 ,但截至開庭當天,被申請人才提交一份由 深圳 市C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注:被申請人超過舉證期限提交)。
該《情況說明》應不被采信,原因包括:
(1)該份《情況說明》屬于 證人 證言,但證人未出庭接受庭審各方的質詢,形式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均無法確認;
(2)深圳市C公司作為被申請人的供應商,與被申請人存在巨大的利益關系,其出具的證言明顯傾向于被申請人,公正性應被質疑;
(3)該證言與申請人提交的與深圳市C 公司法 定代表人兼股東王某的電話錄音(詳見申請人補充證據1,2)中的陳述明顯矛盾,王某已多次表示未向申請人 行賄 ,雙方屬于正常往來。
2、針對被申請人提交的楊某(深圳市C股東、王某的妻子)于2014年1月25日向張某(申請人的妻子)轉賬6000元的記錄(備注為“RI網銀貸記發起付款”),申請人已經提供真實、合法的證據(詳見申請人補充證據3,4)證明該款項實屬申請人代王某至香港購買蘋果手機、香煙、保健品等墊付款的支付,屬于正當、合情、合理的款項往來,并非被申請人所聲稱的“私自接受客戶商業賄賂”。就此,被申請人在既不能證明該款項的轉賬用途與行賄 受賄 相關,也不能提供進一步證據反駁申請人的舉證的情況下,根據證據規則,理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敗訴風險。
3、被申請人代理人庭上關于“申請人負責直接對接供應商,并全權決定供應商的產品是否合格”的說法,是嚴重違背事實的。事實上,被申請人遴選供應商的主要把關部門或環節依次在于采購部門、產品部門、財務部門、以及公司總經理,每個主要環節都必須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通過并最終由總經理簽字確認,且后續與供應商直接對接(內容主要包括下訂單、到貨跟蹤、對賬結賬等工作)的部門為采購部。而申請人作為項目經理,主要工作任務是就公司所需產品提供開發意見,對整個遴選供應商的過程,項目經理只參與一兩次討論,沒有簽字表決的權限(被申請人庭上提交的數份與深圳C公司的 采購合同 均沒有申請人的簽字),可見申請人對供應商的選擇和確定沒有影響力,更沒有決策的職權。認定企業人員受賄需滿足兩個客觀方面,即受賄人利用職務之便,以及受賄人為行賄人謀取利益,就本案,申請人事實上根本沒有職務之便的條件和空間,也沒有為供應商謀取過任何利益。由此足以反駁,被申請人指責申請人私自接受客戶商業賄賂的事實和理由是明顯不成立的。
4、退一萬步而言(但絕不代表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所主張事實作出自認),假設申請人如被申請人所說的,于2014年1月25日私自收受了供應商6000元的款項,被申請人也無權以此為由辭退申請人,原因包括:
(1)2014年1月25日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第一份 勞動合同期限 內,被申請人應根據第一份勞動合同對申請人的行為作出評價或處理,然而第一份合同并沒有關于甲方可依據“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如私自接受商業賄賂),給公司利益造成5000元以上重大損害”這一情形 解除勞動合同 的內容(該內容是第三份勞動合同的約定),可見被申請人 解除合同 的依據明顯有誤;
(2)被申請人認為該6000元款項屬于公司利益,申請人收受即給公司造成5000元以上的重大損失,該認定不僅沒有任何證據佐證,且邏輯明顯不當;
(3)截至2016年8月26日解除勞動合同之日,收受6000元款項已經過去將近2年半的時間,被申請人以超過2年時長的事由解除勞動合同,在追溯時效上也存在問題。可見,被申請人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無論是在合同條款的依據上,還是法律邏輯的運用、法律規定的適用上,都存在明顯錯誤。
三、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賠償金 , 應休未休帶薪 年休假 工資 差額部分,以及每月固定發放的車雜費、電腦費補貼,并承擔申請人為本案維權所支付的 律師 費。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47、48、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27條,《 勞動法 》第45條,《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2、3、5條,《深圳經濟特區和諧 勞動關系 促進條例》地12條,申請人的仲裁申請事項均依法有據(具體計算詳見《 仲裁申請書 》附件《仲裁申請事項計算明細》),應獲支持。
追索勞務報酬糾紛代理詞
追索勞務報酬糾紛代理詞應包含以下內容:被代理人信息;代理人信息;事件陳述;訴訟請求;代理人聲明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五十九條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債務糾紛中原告代理詞怎么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原告葉****的一審訴訟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細地審查了原告提供的證據,并認真地聽取了庭審質證。本代理人根據本案證據能夠證明的法律事實,發表以下代理意見,望合議庭采納。
第一、本案當事人債權債務關系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能夠完全證實以下法律事實:2009年2月17日,原告與本案中被告結清往來賬務,口頭約定被告及時償還。上述法律事實有原告的陳述、借條、被告的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故原告主張的要求被告承擔支付欠款的事實是成立的,被告應當支付欠款20900元。
第二、關于本案的法律適用問題。
根據欠條所證明的事實,原被告之間形成了債的法律關系,債權人是本案原告,債務人是被告。被告的抗辯即被告并非是本案適格的被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從被告承擔的舉證責任上看,被告并未提供任何有效的證據支持其主張。“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并未就其主張的被告不具有本案的主體資格及其原因,原被告之間并不存在合同關系的主張提供任何的有效證據予以證實。相反,原告就本案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實提供了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故本案原告主張的事實應當得到法律的確認,而被告的主張沒有任何的有效的證據證實,不應當予以確認。
第三、原告的訴訟請求應當得到法律的支持。
通過以上對原告所主張的事實及法律適用的分析,原告的訴訟請求應當得到法律的支持。對于逾期付款利息,本代理人認為,亦應當得到法律的支持。首先,根據本案的事實,被告應當支付上述逾期付款違約金。2009年2月17日,原被告雙方結算后,被告應當于合理期限支付欠款,但被告始終沒有支付。原告主張從 2009年2月17日起至起訴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適用的利率,計算被告的逾期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其次,從法律依據上看,原告的訴請于法有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本案中原告因被告的逾期付款行為造成了利息損失,被告應當依據原告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一根據2002年10月29日和2003年3月由被告上海××公司蓋章的兩份《協議書》(原告證據4、5),上海××公司已確認了其對案外人上海××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公司)所負未盡債務轉由向案外人上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公司)履行,這是本案所涉第一次債權轉讓依法成立的事實依據,是被告上海××公司無法回避和否認的鐵的事實!
二根據2010年6月9日上海××公司與原告×××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原告證據19)、2010年6月上海××公司向被告上海××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發出的《債權轉讓通知》(原告證據20)和被告上海××公司的《復函》(原告補充證據一),特別是該份《復函》,已充分證明了被告上海××公司完全知曉其對上海××公司所負債務被轉讓于原告×××的事實,依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的規定,案外人上海××公司的該次債權轉讓合法有效,對被告上海××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上海××公司應對原告×××履行清償債款之義務。
自2003年3月被告上海××公司以書面形式確認并同意于2003年5月1日前將200萬元不附條件地一次性給付上海××公司以來(詳見原告證據4《協議書》),上海××公司就以各種籍口和理由來敷衍、推諉、搪塞對該筆債款的履行;期間,上海××公司通過郵寄《催付函》(原告證據6、7)并委托案外人×××直接與上海××公司法定代表人××面談或致電方式積極催討上述債款(原告證據8、18、補充證據二),但收效甚微。
關于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上海××公司委托×××向上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催討債款的錄音證據,不但證明了×××在上述錄音之前就曾長期向××催討債款的事實,更證明了××作為上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始終表示愿意清償債務的事實,具體如下:
一關于×××曾長期向××催討債款的事實:
1、原告證據8《錄音電話文字記錄》(2009年2月24日)原文引用:
2、原告補充證據二《××電話錄音文字記錄》(2009年5月13日)原文引用:
二關于上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始終表示愿意清償債務的事實。
1、原告證據8《錄音電話文字記錄》(2009年2月24日)原文引用:
2、原告補充證據二《××電話錄音文字記錄》(2004年5月13日)原文引用:
由上述錄音證據,自2003年5月1日至本案起訴之日,上海××公司從未放棄對被告上海××公司200萬債務的追索,而作為被告上海××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也始終表示愿意協調、解決公司所負債務,因此,在此期間的訴訟時效應適用中斷的法律規定,原告所享上述債權仍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同時,依據最高法《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即使本案訴訟時效屆滿,但被告上海××公司曾多次向上海××公司作出同意履行義務或者變相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因此,其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同樣不能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三條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合同欠款糾紛代理詞(2)
1、2013年11月12日,B以授權委托書的形式授權予其法定代表人C接收A發放的300萬元借款。2013年11月13日,A根據B的指示將借款300萬元轉至案外人C名下的XX銀行XX支行賬戶上(卡號為),并由案外人C將該借款轉交B。以支付憑證為依據,且經過庭審核實確認,B已收到上述借款,但B未能按期履行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義務。
2、B在2014年4月收到A借款到期催收函后承諾當月還款50-100萬元,但依舊未能實現其還款承諾,因遲延履行已構成違約。
3、以A與C借款發放回收憑證和A與B借款發放回收憑證這兩組證據清楚表明,B與A簽訂并履行的多份借款合同中,B系通過案外人C的賬戶接收借款,通過案外人C或F的銀行賬戶予以還款,雖存在交叉還款,但案外人C與A之間的借款關系同B與A之間的借款關系明確區分開,借款還款賬目一一對應,根本不存在混淆的現象。至于B在2013年11月11日歸還的300萬元,并非其償還本案訴爭借款合同的借款,而系B償還其先前所欠A其他借款合同的款項。因放款日期調整,2013年11月13日,A才將本案訴爭的300萬元借款轉入B指定的C賬戶,該借款至今仍未歸還。
因此,請求B償還300萬元借款的訴求應得到支持。
三、D本人與A簽訂的保證合同真實有效,不存在套用其他保證合同的行為,D與G系夫妻,應對借款承擔連帶責任。
1、G與D系合法夫妻,經協商一致,G簽署了配偶同意確認書,同意D以夫妻共同財產為B與A簽訂的A流借字(2013年)第870號借款合同提供擔保。
2、2013年9月10日,D與A簽訂了A流保字(2013年)第870-1號保證合同,保證范圍為借款合同本金及利息、罰息、違約金和A為實現債權與擔保權利而發生的費用,保證期間為兩年。該保證合同真實有效。
3、D和G承認該保證合同系對2013年9月10日那份借款合同進行的擔保,即承認對A流借字(2013年)第870號借款合同提供擔保,而本案訴爭就是A流借字(2013年)第870號借款合同,所以,不存在套用其他保證合同的事實,D和G應對該借款承擔連帶責任的訴求應得到支持。
綜上所述,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應當得到法院支持。望貴院公正判決。
此致
XXX法院
代理人:
年 月 日
合同欠款糾紛代理詞范文三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河北xx律師事務所接受xxxx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為其與xxxx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訴訟代理人。現就本案提出如下代理意見,希望合議庭采納:
一、原、被告雙方之間具有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關系
自2010年起,原告為被告供貨,為達成長期友好合作,2012年,雙方簽訂了《長期合作協議》,該協議約定產品數量以甲方的實際需求為標準,最終按雙方實際發生的數量結算,乙方每月末開具17%全額增值稅票到甲方財務掛賬結算,三個月內結清。
原被告都是合法成立的法人企業,具有依法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該協議是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依法成立,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二、從合同履行情況來看,原告已經履行完供貨義務。
雙方在進行交易時,由原告向被告開具銷售清單一式兩份,銷售清單明確記載了買賣雙方、日期、商品名稱、數量、價款等事項,原被告各一份, 原告也按約定向被告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而被告收到貨物后,未全面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2015年2月 8日,雙方進行對賬后確認被告欠付貨款金額為57815.35元。
三、被告拖延付款的行為構成違約,被告應支付貨款及相應利息。 2015年2月8日,原告來到被告公司對賬,(由于雙方是長期合作關系,主管對賬的人員曾經有總經理xx、會計xx、采購部主管xxx,被告欠原告貨款57815.35元,被告方對《應收賬款對賬單》進行了蓋章確認,2015年2月,被告通過對公賬戶向原告支付2萬元,剩余的37815.35元拖欠至今。
原告按照約定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但被告在支付了部分款項后至今拖延不支付余款,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根據《合同法》第61條
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
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被告拖欠原告合同貨款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37815.35元及利息6976.93元(利息計算至2015年12月7日),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息實際清償完畢之日合法合理。
原告多次找被告協商,被告都以各種理由推脫,有惡意欠款的嫌疑,使雙方的信賴利益遭到危機,為維護交易秩序、保護交易安全,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希望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及時歸還欠款及相應利息。
xxxx律師事務所 xxx律師
2015年1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