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勞動報酬糾紛與勞務糾紛的區別

導讀:
簽訂合同,主要是為了保障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在現代社會如果我們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等情況都可以向法院等機關提起訴訟,比如我們在工作中常常會出現得不到勞動報酬。那么,追索勞動報酬糾紛與勞務糾紛的區別是什么呢,看看大律網專業律師的解答。
追索勞動報酬糾紛與勞務糾紛的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
追索勞動報酬的主體一方是企業或組織,另一方是勞動者個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可以同時是法人、組織或者個人。
2、主體性質及關系不同
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的雙方主體不僅提供勞務,還需要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與安排,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務合同主體雙方僅存在勞務關系,一方提供勞務,一方支付報酬。
3、調整的法律不同
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主要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范調整,勞務合同該糾紛案件則適用《侵權責任法》等予以調整。
4、接受勞務一方的義務不同
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件中,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是為勞動者繳納相關社會保險,此為法律中的強行性規定,雙方對此不得協商、變更,如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義務,提供勞務的一方可追究其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勞務行政部門也可以行使行政職權,對相關用人單位作出警告、罰款等行政處分。勞務合同中,接受勞務一方并無此義務,雙方對此可自由約定,如果接受勞務一方違約,產生相應的違約或侵權責任。
5、處理糾紛的方式不同
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件中,雙方如對相關費用已經結算,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否則須先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訴。而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后,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務合同需注意什么
在簽訂勞務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約定工資支付、試用期問題、工作時間問題、社會保險約定問題、工作內容約定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八十八條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履行自己的義務。
合同中有關質量、期限、地點或者價款約定不明確,按照合同有關條款內容不能確定,當事人又不能通過協商達成協議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質量標準履行,沒有國家質量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履行。
2、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4、價格約定不明確,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履行;沒有國家規定價格的,參照市場價格或者同類物品的價格或者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履行。
合同對專利申請權沒有約定的,完成發明創造的當事人享有申請權。
合同對科技成果的使用權沒有約定的,當事人都有使用的權利。
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有以下幾種
第一、協商程序。
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
第二、申請調解。
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
第三、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訴訟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涉及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七十九條、第九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