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詐騙罪與貸款糾紛之間的認定區別

導讀:
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為之提供詐騙貸款幫助的,應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論處。貸款詐騙罪與貸款糾紛之間的認定區別對于合法取得的貸款,沒有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應屬于貸款糾紛。貸款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單位。對于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那么貸款詐騙罪與貸款糾紛之間的認定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為之提供詐騙貸款幫助的,應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論處。貸款詐騙罪與貸款糾紛之間的認定區別對于合法取得的貸款,沒有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應屬于貸款糾紛。貸款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單位。對于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關于貸款詐騙罪與貸款糾紛之間的認定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什么是貸款詐騙罪,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罪有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貸款的所有權,還侵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虛構事實,是指編造客觀上不存在的事實,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任;所謂隱瞞真相,是指有意掩蓋客觀存在的某些事實,使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產生錯覺。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為之提供詐騙貸款幫助的,應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論處。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至于行為人非法占有貸款的動機是為了揮霍享受,還是為了轉移隱匿,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反之,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雖然其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騙手段,也不能按犯罪處理,可由銀行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加收貸款利息等辦法處理。
貸款詐騙罪與貸款糾紛之間的認定區別
(1)對于合法取得的貸款,沒有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應屬于貸款糾紛。
(2)如果借款人是單位,那么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單位。對于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單位十分明顯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對于貸款糾紛中的借款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貸款詐騙罪與貸款糾紛之間的界限
(3)對于貸款詐騙罪的行為方式包括:
①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②使用虛假的經紀合同的;
③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④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做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
⑤以其他方式詐騙貸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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