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與民間借貸糾紛有什么區別(借貸糾紛與合同糾紛的區別)

導讀:
2015年9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的,只要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 ...。
借款合同糾紛和民間借貸糾紛的區別
1、民間借貸屬于借款合同糾紛,或者說借款合同糾紛包含民間借貸糾紛。因為民間借貸糾紛較多,才從借款合同糾紛中單獨分離出來。就像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從加工承攬合同中分離出來一樣。
2、民間借貸糾紛,與借款合同糾紛的相同點,都是一方將貨幣借給另一方;不同點是,借款合同糾紛現在專指銀行借款給單位或者個人,一定有利息。而民間借貸糾紛指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和單位與個人之間的借款,不一定有利息。
3、《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4、《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
款。
5、《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
利率的規定。
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即原告所在地)法院均可以管轄。
分析:一、民事案件原則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拓展資料】
二、民間借貸屬于合同糾紛,合同履行地法院可以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民間借貸案件中的合同履行地,如無明確約定,即原告所在地。
有約定的,按約定;
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補充協議;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原告所在地。
2015年9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如何區分:買賣合同糾紛還是民間借貸糾紛?
買賣合同是有合同,有交易物品,交易過程中發現問題形成糾紛,如買賣房屋,借貸只是借與貸合同,不存在實際交易物品,很好區分。
您說的很對,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借款合同糾紛與民間借貸糾紛的區別
借款合同糾紛與民間借貸糾紛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強調借款的交付
借款合同一般簽訂即生效,接下來的問題是合同履行的問題,如果履行不能,則追究違約責任;而民間借貸強調借款的交付,如果沒有交付,則認為沒有借貸事實。
二、強調借款交付的確切數額
不同于借款合同僅憑合同約定就認定借款數額,民間借貸以實際交付為準。
三、限制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合同法強調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不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允許當事人意思自治;但民間借貸案件則限制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比如約定的利息不允許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不予支持。
【拓展資料】
民間借貸是一種歷史悠久、在世界范圍內廣泛存在的民間金融活動,主要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相互之間,以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則不屬民間借貸范疇之列。
民間借貸雙方可以發生在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或者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之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的,只要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民間借貸合同就有效。
出借人應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其他證據。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債權憑證上沒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稱時,一般可推定其與債務人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如被告要否定未載明債權人姓名或名稱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過簡單否認的形式,而必須采用有事實依據的抗辯形式。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借款屬于合同糾紛嗎
屬于。借款合同糾紛案由認定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同業拆借糾紛、企業借貸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糾紛、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
1、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是指在金融機構作為借款人與非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中產生的糾紛。
2、同業拆借糾紛,是指金融機構和金融機構之間期限較短的借款合同的糾紛。
3、企業借貸糾紛,是指非金融機構之間的借款合同的糾紛。
4、民間借貸糾紛,是指自然人、非金融機構之間的借款合同的糾紛。
5、小額借款合同糾紛,是指在借款人向金融機構或小額貸款公司借小額款項,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產生的糾紛。
6、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是指在當事人就金融不良債權的轉讓簽訂的合同中產生的糾紛。
7、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是指因金融不良債權受讓人在受讓債權后,向原金融借款合同的債務人、擔保人主張權利,以實現債權的行為而產生的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民法典民間借貸糾紛屬于借款合同糾紛嗎
民間借貸糾紛屬于借款合同糾紛,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而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也屬于借款合同的一種。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民間借貸糾紛屬于合同糾紛嗎
民間借貸 屬于 借款合同 糾紛。民間借貸是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并且沒有按照所約定的內容來還借款的,如果造成了借款人損失,是要賠償損失的。 《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第六百七十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