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糾紛的糾紛(勞務合同糾紛的糾紛案例)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發生的糾紛,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發生的糾紛。
勞務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一、什么是勞務合同糾紛?
勞務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基于勞務合同產生爭議。
1、勞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基于平等協商簽署的勞動服務合同,例如退休教職工的返聘合同,區別于一般的勞動合同;
2、簽署勞動合同的雙方屬于勞動合同關系,由《勞動合同法》以及《勞動法》嚴格規制,但勞務合同雙方之間為勞務關系,在法律上擁有更多的可協商性。
二、沒有簽訂合同的勞務糾紛如何解決?
若沒有簽訂勞務合同時,發生勞務糾紛的話,當事人可以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適用范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三、關于無合同的勞務糾紛賠償
無合同的勞務糾紛,是無法進行賠償。勞務糾紛是不同于勞動糾紛,勞務糾紛應當受到民法的調整,勞動糾紛應當受到勞動相關法律的調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兩倍的工資,未簽訂勞務合同的,不需要進行賠償的,因為勞務關系不一定要簽訂書面形式的合同,也可以通過其他的形式達成約定,書面合同不是強制性規定。因此,雙方當事人未簽訂書面勞務合同的,不需要進行賠償,但是,一方當事人構成違約的,就需要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
勞動合同爭議糾紛有哪些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的糾紛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關系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以及應否支付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發生的糾紛;
(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發生的糾紛,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發生的糾紛;
(五)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糾紛;
(六)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待遇而發生的糾紛;
(七)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的糾紛;
(八)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發生的糾紛;
(九)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發生的糾紛。
勞務合同糾紛要怎么處理
遇到發生勞動糾紛,可以與單位協商解決,受害人向組織申請調解,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22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