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裝飾裝修施工合同糾紛的簡單介紹

導讀:
建設施工合同無效不僅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主要還是適用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可以說,建設工程合同是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但對具體裝飾裝修糾紛而言,是適用承攬合同法律關系解決,還是適用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關系解決,對當事人利益有較大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對裝飾裝修承接人的資質要求是不同的。
裝修糾紛怎么走法律途徑解決
如何合理解決裝飾裝修糾紛也是我國司法所面臨的問題,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對裝飾裝修糾紛是適用承攬合同法律關系解決,還是適用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關系解決仍然存在爭議,該爭議的解決關系到如何正確適用法律和公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此,筆者試圖通過本文探討一下我國裝飾裝修糾紛的法律適用問題。
我國《合同法》第269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而《合同法》第269條規定的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而《合同法》第287條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的這一規定則說明了這兩種合同之間具有相通性。可以說,建設工程合同是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但對具體裝飾裝修糾紛而言,是適用承攬合同法律關系解決,還是適用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關系解決,對當事人利益有較大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對裝飾裝修承接人的資質要求是不同的。一般承攬合同法律法規對承攬人無資質要求;建設工程合同對承包人資質有強制要求,承包人有無資質關乎合同效力,《建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釋對建設工程合同的承包人資質都有強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合同無效后的處理不同。承攬合同無效是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建設施工合同無效不僅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主要還是適用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未經驗收接受裝飾裝修成果的后果不同。有關承攬法律、法規對未經驗收接受裝飾裝修成果的后果未作推定規定;而司法解釋對未經驗收接受裝飾裝修成果的后果推定為驗收合格。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4、竣工日期有爭議的處理不同。法律對承攬合同竣工日期爭議的處理沒有特別規定;而建設工程合同則依據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規定處理。
5、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同。根據法律規定,承攬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權,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具備雙方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條件時,是不允許隨意解除合同的。
6、一方違約時的救濟方式不同。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攬只能要求定作人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繼續履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另,建設工程款可適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承攬合同款則不然。
裝飾裝修工程合同是屬于建設施工合同的范疇,還是屬于承攬合同的范疇?其實這個問題早已有定論。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某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市政府令[2001]89號)第八條本規定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達到下列規模標準之一:(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等)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裝修裝飾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函復:裝修裝飾工程屬于建設工程,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關于優先受償權的規定,但裝修裝飾工程的發包人不是該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承包人與該建筑物的所有權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的除外。享有優先權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裝修裝飾而增加價值的范圍內優先受償。
以上法規、司法解釋規定都把裝飾裝修工程合同界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疇,從應然性而言,裝飾裝修糾紛應適用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規范來調整。但從實然性而言,筆者認為,不應把所有的裝飾裝修糾紛都適用建設工程合同法律規范來調整,這樣不利于鼓勵交易,繁榮經濟,在司法實踐中,房屋裝飾裝修工程的情況比較復雜,小到僅僅鋪設家居地磚、粉刷家居墻體,大到幾萬平方米的全面裝飾裝修。如果僅僅鋪設家居地磚、粉刷家居墻體都依據建設工程合同法律規范來調整,承攬人都需要施工資質,若遇糾紛訴訟到法院,法院依據建設工程合同法律規范,將無資質施工界定為無效合同,筆者認為這樣極其不利于當事人權利的公正保護。
那么,何種裝飾裝修糾紛適用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規范來調整,何種裝飾裝修糾紛適用承攬合同法律規范來調整,筆者認為應依據建設部110號令《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來界定。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如下:
第六條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搭建建筑物、構筑物;(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四)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項行為,應當經供暖管理單位批準;第(四)項行為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準。
第七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
第八條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制訂施工方案,并做閉水試驗。
第九條裝修人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或者裝修活動涉及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內容的,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企業承擔。
筆者認為裝飾裝修工程合同中(無論住宅裝飾裝修,還是商業裝飾裝修)若涉及到《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工作內容的,該裝飾裝修糾紛應適用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規范來調整;裝飾裝修工程合同若未涉及到《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工作內容的,則該裝飾裝修糾紛應適用承攬合同法律規范來調整。
裝修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
【分析解答】
裝修合同糾紛優先考慮協商解決,程序比較簡單,可以到當地建設機關房產管理部門進行協調;協商不成的,可以要求仲裁或者直接到法院訴訟解決。有消費者欺詐方面的問題,還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
【法律依據】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住宅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和賠償;屬于裝飾裝修企業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裝飾裝修企業追償。
裝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造成損失的,由裝修人負責賠償。
第三十四條 裝修人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侵占公共空間,對公共部位和設施造成損害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裝修人未申報登記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適用什么司法解釋
可以依據《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來處理。
根據《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當事人以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包人在起訴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的除外。
根據《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過錯、損失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擴展資料:
根據《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當事人在訴訟前已經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議,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根據《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當事人在訴訟前共同委托有關機構、人員對建設工程造價出具咨詢意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不認可該咨詢意見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但雙方當事人明確表示受該咨詢意見約束的除外。
根據《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工程造價、質量、修復費用等專門性問題有爭議,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向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釋明。
參考資料來源: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裝飾裝修合同糾紛管轄是怎樣的
裝飾裝修合同屬于 建設施工合同 ,按照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應當參照 不動產糾紛 確定管轄,即由不動產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第一、二款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 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政策性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裝修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
裝修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辦法有哪些?
當甲乙雙方產生矛盾后,要根據合同文本共同分析矛盾產生的原因,友好地協商解決。如乙方處理不當或拒絕處理,甲方可向行業協會或有關管理部門反映,請他們出面與施工方或材料供應商進行交涉,給予解決。倘使再不能解決,那末甲方可繼續向工商仲裁部門或法院投訴。交涉投訴時要注意:
第一,委托方的投訴要做好取證工作。證據非常重要,空說無憑,一定要掌握證據。
第二,必須在行業協會派員或監理人員協助下以事實為根據與施工方或材料供應商進行協商解決。確為價格偏差者則應合理退賠,如屬工程質量問題,施工方應無條件返修。如為材質問題,材料供應商應按有關規定給換貨或經濟賠償。在裝修房子的時候,當事人雙方肯定都是出于自身的利益考慮,然后才會在合意的情況下,簽訂裝修合同。此時,如果不幸產生糾紛的話,最好的辦法就是由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實在不能協商的,則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工程裝修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中國家庭裝修市場的實際情況,大多數裝修公司沒有建筑企業資質,甚至大多以個人名義承擔裝修項目,因此家庭住宅裝修往往沒有資質問題,無效。對于大型非家居裝修工程裝修合同,屬于建筑工程裝修分部工程,自然應適用建筑工程合同的有關法律規定。
這類案件在實踐中存在司法認定上的不統一,造成司法實踐中同案不同判的情況經常發生。遇到裝修合同糾紛,建議咨詢這方面比較專業的律師,不是這方面的專業律師,只能懂一些法律原理,但沒有這方面的經驗和技巧,原理相通,但經驗和技巧不相通。知道怎么處理房產糾紛的,不一定懂怎么處理合伙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