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程序與建設工程監理有哪些關系

導讀:
建設程序與建設工程監理有哪些關系
建設工程實施一般由決策、設計、招標投標、施工、工程竣工結算和決算及評估等階段組成,是一個系統工程,應進行系統的監督和管理。
法律咨詢:建設程序與建設工程監理有哪些關系
律師回答:
1.建設程序為建設工程監理提出了規范化的建設行為標準 2.建設程序為建設工程監理提出了監理的任務和內容 3.建設程序明確了工程監理企業在工程建設中的重要地4.堅持建設程序是監理人員的基本職業準則 5.嚴格執行我國建設程序是結合中國國情推行建設工程監理制的具體體現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二十條建筑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的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后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
第二十一條建筑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并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建筑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三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建筑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四條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