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社會監理的依據有哪些

導讀:
建設工程社會監理的依據有哪些
為了建立投資約束機制,規范業主的行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組建項目法人,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即由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的制度。
法律咨詢:建設工程社會監理的依據有哪些
律師回答:
1)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及規章。主要是指國家制定的與工程建設及工程監理有關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有關行政法規;省級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有關地方性法規;國家及交通部等制定的有關法規、規章及辦法等。
國家和行業、地方有關標準、規范、規程。主要是指國家和交通部及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與工程建設及工程監理有關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等。
監理合同。指工程業主和工程監理單位之間簽訂的工程施工監理合同。
施工合同。指工程業主和工程承包人之間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前期有關文件。主要是指國家及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的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規劃、計劃、報告及其他工程建設前期文件,包括工程建設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年度建設計劃、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等。
工程設計文件和圖紙。指經交通主管部門批準的工程設計文件和設計圖紙,以及在施工過程中產生的經監理工程師審核、業主批準的補充或變更圖紙。
工程實施過程中有關的函件。主要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間圍繞工程實施,監理單位與業主及承包人之間所產生的會議紀要、函件和其他的文字記載以及經監理工程師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施工方案等。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
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十五條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十六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十七條建筑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筑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