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具備什么條件的工程才能稱為工程項目

導讀:
只有具備什么條件的工程才能稱為工程項目
工程建設項目是最為常見也是最為典型的項目類型,是項目管理的重點。建設項目是指按照一個總體設計進行施工,由一個或幾個相互有內在聯系的單項工程組成,經濟上實行統一核算、行政上實行統一管理的建設實體。
法律咨詢:只有具備什么條件的工程才能稱為工程項目
律師回答:
第一,工程要有明確的建設目的和投資理由;第二,工程要有明確的建設任務量,即要有確定的建設范圍、具體內容及質量目標;第三,投資條件要明確,即總的投資量及其資金來源,各年度的投資量等要明確;第四,進度目標要明確,即要有確定的項目實施階段的總進度目標、分進度目標和項目動用時間;第五,工程各組成部分之間要有明確的組織聯系,應是一個系統;第六,項目的實施具有一次性的特征。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
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十五條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十六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十七條建筑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筑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