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房子給未成年的孩子能受法律保護嗎

導讀:
對于產權登記為未成年子女雖然沒有明確的贈與的意思表示但是能不能從夫妻雙方一致同意將房屋產權人登記為未成年子女以及監護人代為申請等情形中認定贈與關系成立呢,二、將產權登記為未成年人的情形是否成立贈與合同關系從申請登記材料的登記申請書和申請人身份證明之中可以知道夫妻將他們所建筑或者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為未成年子女的情況大致為兩種,一是有明確的贈與的意思表示二是沒有明確的贈與的意思表示,因此從房屋所有權證以及登記簿上將權利人登記為未成年人的事實中按照日常生活經驗很明顯地體現出行為人具有贈與的意思表示從夫妻雙方一致同意和代為申請登記的默示的積極行為中同樣可以推斷出行為人具有贈與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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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司法實踐我們可以看出在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分割、孩子的撫養權以及債務的承擔問題一直是瓶頸性質的難點問題為了避免財產糾紛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會將房屋等財產贈與孩子對于此種情形離婚房子歸未成年孩子是否會發生法律效力?
一、離婚房子歸未成年孩子是否會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是屬于離婚協議的部分夫妻雙方認可的是可以過戶給兒子的。事實上婚姻法只是對離婚分割提到對共有財產分割也就是以個房子夫妻可以各拿一半或其中一個人拿這就是離婚分割。但是如果是過戶給子女那其實是相當于贈予或者家庭析產不在離婚分割框架內。只要夫妻雙方都同意也是可以操作的。由于子女是未成年人你們兩是監護人可以代理完成過戶手續。
二、將產權登記為未成年人的情形是否成立贈與合同關系
從申請登記材料的登記申請書和申請人身份證明之中可以知道夫妻將他們所建筑或者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為未成年子女的情況大致為兩種,一是有明確的贈與的意思表示二是沒有明確的贈與的意思表示。對于有明確的贈與的意思表示按照合同法第185條的規定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有疑問的是對于沒有明確的贈與的意思表示能否認定成立贈與關系此項對于未成年人的利益保護促進法律發展具有深遠的意義。
房屋登記辦法第14條規定“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據此可知未成年人獲得房屋登記的情形當然包括接受贈與并由其監護人(即父母)代為申請。對于產權登記為未成年子女雖然沒有明確的贈與的意思表示但是能不能從夫妻雙方一致同意將房屋產權人登記為未成年子女以及監護人代為申請等情形中認定贈與關系成立呢?
合同法解釋二第2條規定,“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合同但從雙方從事的民事行為能夠推定雙方有訂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此條中的“其他形式”也稱為默示形式、事實合同是指當事人沒有用語言明確表示訂立合同的合意而是根據當事人的行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成立的。從法官審判的角度來看是一種推定形式①。因此從房屋所有權證以及登記簿上將權利人登記為未成年人的事實中按照日常生活經驗很明顯地體現出行為人具有贈與的意思表示從夫妻雙方一致同意和代為申請登記的默示的積極行為中同樣可以推斷出行為人具有贈與的意思表示。對于純獲法律上利益的合同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訂立合同(合同法第47條第1款但書)無行為能力人則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法通則第12條第2款)。因此對于沒有明確的贈與的意思表示的情況從父母所從事的民事行為來看應當認定成立贈與合同關系。
三、將產權登記為未成年人的贈與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登記辦法第11條第3款規定,“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依照此項規定即使推斷出將產權登記為未成年人的贈與關系成立但是該贈與關系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如果作為登記的原因行為無效那么該房屋產權的登記人只不過是名義上的房屋所有權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亦會導致未成年人喪失房屋所有權。
接受他人的贈與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按照民法通則第12條第2款的規定即使是純獲法律上利益無行為能力人也不能單獨為民事活動應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法定代理人一般也不會拒絕履行自己的職責。如果是接受父母的不動產之贈與按照民法通則第12條第2款的規定父母既是贈與人又是受贈人的代理人那么在父母離婚時父或母就可能會將已登記為無行為能力的子女的房屋以贈與無效或者不存在贈與關系為由要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此法院應當作出妥善處理。這涉及到法定代理人“自己代理”的效力問題我國立法上對此沒有規定。
所謂自己代理也稱自我締約是指一方面作為他人的代理人與此同時卻又是以自己的名義出面進行交易。如日本民法典第108條規定,“在同一法律行為中不能擔當其相對人的代理人或當事人雙方的代理人。但就債務的履行或事先得到本人的許諾的行為不在此限”(法國民法第1596條、德國民法第181條、臺灣地區“民法”第106條)。此項規定就是禁止自己代理(以及雙方代理)的規定。這種限制的目的在于防止對被代理人的損害或者在多方代理的情況下防止對一方被代理人的損害和利益沖突的出現。如果只是為了履行法律義務或經許諾那么通常便不可能出現利益沖突。我國理論上稱之為禁止代理權濫用規則。
依照禁止自己代理原則父母向其無行為能力的子女為贈與就不能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因為在法定代理的情況無行為能力的子女不能進行民事活動無法對父母作出“許諾”的表示而該贈與也難以說是專為履行法定撫養義務的。但這個規則明顯不利于維護無行為能力人的利益違反“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的原則不能到達立法目的。為避免這種不合理的情況出現學術界和司法界努力尋求突破成功地運用方法論上的“目的性限縮”②將存在于法律未包括依其目的所應作出的限制方面再予以限制而作填補縮小該條規定的適用范圍再設例外貫徹立法意旨。
據此理論上和司法上一致認為對于未成年人純獲法律上利益的情況父母可以代理他們與自己進行交易活動即對于這種自己代理的贈與行為再設第三種例外按照有效來看待。對于民法通則意見第6條的規定亦應作相同的理解。
我國私法施行的是意思自治原則故而在夫妻雙方意思達成一致之后離婚房子歸未成孩子是會發生法律效力的。一般來說還需要將房產過戶給孩子并到相關國家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才會發生法律效力否則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離婚房子歸未成年孩子會發生法律效力。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夫妻雙方在做出將房子歸為未成年孩子決定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并且意思表示真實;過戶的行為、程序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可以離婚房子給未成年孩子的。但涉及共同財產的,必須經夫妻雙方協議一致才可以,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有處理自己財產的權利,夫妻雙方離婚時,只要雙方協商一致,是可以把房產過戶給未成年孩子的,這個時候,夫妻只需要去房管局辦理過戶即可,在辦理過戶前,當事人可予以反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