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享受的權利

導讀: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自然人除了享有相應的權力之外,還規定了需要履行的義務,沒有履行義務的同樣將會受到相應的懲罰。
一、自然人享受的權利
1、自然人享受的權利: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一條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二、自然人有哪些分類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在法律上能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為的人。通常以精神健全的成年人為有行為能力人。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不能為有效法律行為的人。他們不能因其所為法律行為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一般包括:幼年人;不能獨立處理自己事務,經法院宣告為喪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同時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只有部分行為能力的人。公民已達到一定年齡而未達法定成年年齡,或者公民雖達法定成年年齡但患有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不能獨立進行全部民事活動,只能進行部分民事活動的能力。上述兩種人,統稱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該法還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我國的法律中對于自然人的概念以及所享有的權力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如果被侵犯了歸檔的各項權利的,自然人有權通過各種正規的渠道為自己維護正當的權益。自然人除了享有相應的權力之外,還規定了需要履行的義務,沒有履行義務的同樣將會受到相應的懲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