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監護人順序是什么

導讀:
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監護人資格被撤銷,負擔義務照常;監護人的資格被撤銷后,對被監護人的負擔義務繼續履行。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精神病人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由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等,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精神病人的監護人順序是什么
1、精神病人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監護人應該如何履行監護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監護人資格被撤銷,負擔義務照常;監護人的資格被撤銷后,對被監護人的負擔義務繼續履行。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精神病人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由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等,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