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法定監護人順序是什么

導讀:
經精神病人監護人各順序人協議,只由第三順序人或第四順序人作監護人。指定單位為解決監護爭議依法指定監護人時,只需將指定結果以書面或者口頭的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該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應依法承擔監護人的職責。那么孩子的法定監護人順序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經精神病人監護人各順序人協議,只由第三順序人或第四順序人作監護人。指定單位為解決監護爭議依法指定監護人時,只需將指定結果以書面或者口頭的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該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應依法承擔監護人的職責。關于孩子的法定監護人順序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孩子的法定監護人順序是什么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
(1)父母;
(2)祖父母、外祖父母;
(3)兄、姐;
(4)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二、法定監護人如何設立
法定監護人的設立,依其方式,可以劃分為當然設立、協議設立和公權力指定設立。
1、當然設立,指第一順序人全體作監護人。
2、協議設立,可分四種情況:當第一順序人為二人以上時,經其協議,只由其中一部分人作監護人。經各順序人協議,由第二順序人作監護人。經精神病人監護人各順序人協議,只由第三順序人或第四順序人作監護人。經各順序人協議,由各順序人共同作監護人。
3、公權力指定設立,即由主管組織指定監護人的設立方式。其要件為:不能依照當然設立和協議設程序產生監護人,尤其對于何人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情況。由主管組織指定。關于主管組織,《民法典》規定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當父母不在同一單位時,則由兩個有資格指定的機關指定〉,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在為精神病人指定監護人時,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指定單位為解決監護爭議依法指定監護人時,只需將指定結果以書面或者口頭的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該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應依法承擔監護人的職責。但是,主管組織的指定,不是終局性的。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訴諸法院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