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監護人必須指父母嗎 法院指定監護人判決書的內容

導讀:
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為,并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如果被監護人是成年精神病人,其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于在后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后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那么孩子的監護人必須指父母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為,并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如果被監護人是成年精神病人,其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于在后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后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關于孩子的監護人必須指父母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隨著現代社會的不斷的發展和不斷地進步,在我們現在的社會中,我們往往會聽到監護人這個詞語,那么,當一個家庭的孩子的父母常年不在家或者已經故去的情況中,孩子的監護人是誰呢?下面給大家介紹一下孩子的監護人必須指父母嗎?
一、孩子的監護人必須指父母嗎?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為,并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范圍和順序的監護,一般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那么監護人必須是父母嗎?當然不是。
當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時,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如果被監護人是成年精神病人,其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于在后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后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二、哪些人可以成為孩子的監護人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當父母過世或缺乏能力時,可以按照下列順序確定監護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4、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請法院裁決,不可以未經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決。
從上面不難看出,除了父母以外可以成為孩子監護人的范圍還是非常廣泛的。但是很多時候即使確定了孩子的監護人,也常常會出現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現象,以至于故意侵犯被監護人的權益,或是由于監護失責,導致被監護人或是他人受到傷害。
綜上所述,我們國家對于孩子的健康生長給予了很大的關注,為此,在監護人方面中,對于監護人的規定也是很重要的,必須是以孩子的安全是否能有能力去幫助孩子完成未來的路,所以說,依照我國的與之相關的法律來說,我們加強了對孩子的保護,并且法律是廣大人民的唯一保障,以上就是對于孩子的監護人必須指父母嗎的詳細介紹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法院指定監護人判決書的內容有哪些?
離婚事件的發生就意味著孩子的撫養權只能歸一人所有,而撫養權的所有人就是法院指定的監護人,離婚對于有些人來說可能是解放,可是無論什么原因離婚都會對孩子造成一定的影響,此時法院的判決對于孩子來說就顯得尤為重要,那么,法院指定監護人判決書的內容有哪些呢?
法院指定監護人判決書××××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民特字第××號起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起訴人×××不服指定監護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寫明起訴的理由和請求)
本院認為,……(寫明撤銷原指定監護的理由)依照……(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單位名稱)指定×××為×××的監護人的指定;
二、指定××××為×××的監護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確定程序
關于法定代理人的確定問題,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為進一步細化指定程序,本解釋規定如下:
第一,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即先確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隨之確定了代為其參加訴訟的法定代理人。對此,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分別規定了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確定范圍。人民法院可以從此范圍中按照法定順序予以確定相應的監護人;
第二,有監護資格的人對監護人確定一事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中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對此,《民通意見》作了詳細規定;
第三,當事人沒有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可以指定該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有關組織擔任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該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