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遺棄孩子如何辦

導讀: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確定監護人也依上列順序進行。擔任法定監護人應監護能力。
一、監護人遺棄孩子如何辦
1、監護人遺棄孩子的,其他監護人或者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監護人的監護資格。
2、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1)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2)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3)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二、法定監護人包括哪些人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包括三種:
(1)未成年人的父母;
(2)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3)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等法人組織。擔任監護人的順序依血緣關系和組織關系的遠近而確定,順序在前者排斥順序在后者。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包括四種:
(1)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2)其他近親屬如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3)關系密切的其它親屬、朋友。
(4)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當地的民政部門。確定監護人也依上列順序進行。擔任法定監護人應監護能力。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主要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