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偶再婚的情況孩子監護人順序

導讀: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范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由一人或多人擔任。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亡偶再婚的情況孩子監護人順序是未亡的父母一方、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等《民法通則意見》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第16條第2款中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后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那么亡偶再婚的情況孩子監護人順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范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由一人或多人擔任。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亡偶再婚的情況孩子監護人順序是未亡的父母一方、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等《民法通則意見》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第16條第2款中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后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關于亡偶再婚的情況孩子監護人順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表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有關監護人的若干注意事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認定監護人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確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對于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定監護人,法律術語。監護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監護主要是保護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法定監護人就是具有監護責任的對象。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范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由一人或多人擔任。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法定監護人的設立,依其方式,可以劃分為當然設立、協議設立和公權力指定設立。
亡偶再婚的情況孩子監護人順序是未亡的父母一方、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等
《民法通則意見》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第16條第2款中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后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由此可知,有資格作為未成年人的指定監護人的,僅限于未成年人的近親屬。
關于近親屬的范圍,《民法通則意見》第12條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權為未成年人指定監護人的機關有三種:一是未成年人的父親或母親所在單位;二是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三是人民法院。上述三種組織和機關的指定監護權的行使順序是: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首先行使指定權;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沒有單位,或者該單位拒絕指定或者不適宜指定時,由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指定監護人;只有當未成年人的近親屬對有關組織的指定不服而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才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條件,通過判決形式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進行指定。《民法通則意見》第15條規定:“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第16條規定:“對于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16條第3款或者第17條第2款的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系處理。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14條的規定,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此類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審理。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
《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未成年孩子的監護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產生的,除非因死亡、或父母子女關系的依法終止、或監護權被依法剝奪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剝奪和限制。
無論離婚與否,父母雙方都對孩子有監護權,并承擔監護人義務。非因法定事由限制或剝奪,父母任何一方都享有孩子的監護權。
監護權基于親權而產生,撫養權基于血親(包括擬制血親)而產生,有監護權并不代表有撫養權。
父母離婚后,監護權并不受父母之間婚姻關系解除的影響,父母離異之后爭奪的是子女的撫養權而不是監護權。父母均仍應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因此,無論是父母雙方協議離婚,還是法院判決、調解父母雙方離婚時,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未成年子女歸哪一方撫養,都允許在今后由一方提起變更撫養之訴。
綜上,監護權是不能放棄的,但是監護權是可以通過法院予以剝奪或者變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