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財產能否對抗強制執行權

導讀:
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第二百五十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一、共同財產能否對抗強制執行權
1、強制執行能否執行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區分兩種情況判斷。如果強制執行的債務是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債權人在訴訟時只起訴了夫妻一方,強制執行時想執行雙方的財產,則可以提出增加被執行人的申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五十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二、共同財產如何強制執行
1、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的,但要根據不同的情況,并且依照法律規定來執行。強制執行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2、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對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的財產包括個人存款、股票、基金、財物、車輛等等,對于共有的財產自然是可以被強制執行的。
4、根據以上內容強制執行能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人民法院決定強制執行的,需要堅持人道主義原則,保障被執行人的最為基本的生活、生存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