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可減刑的情形有哪些

導讀:
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一、一般情況下可減刑的情形有哪些
1、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九條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二、假釋的犯罪分子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1、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
2、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