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會、村委會提供擔保,擔保合同有效嗎

導讀: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討論決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的除外。部分無效主要產生于當事人約定的保證責任范圍超過了主債務范圍的情形,此時,超過部分的保證應歸于無效。
一、居委會、村委會提供擔保,擔保合同有效嗎
1、一般認定為無效。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討論決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的除外。
2、法律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五條
二、哪些情形保證合同無效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保證合同的無效指保證合同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因而不能發生預期的法律效力。保證合同無效有以下兩大情形:
1、主合同無效而致保證合同無效。根據保證合同的從屬性,主合同無論基于何種事由而無效,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保證合同附從于主合同因該種事由而無效。
2、主合同有效,保證合同因自身原因無效。保證合同的無效,包括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部分無效主要產生于當事人約定的保證責任范圍超過了主債務范圍的情形,此時,超過部分的保證應歸于無效。而全部無效,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保證人資格的欠缺導致保證合同無效;
(2)保證人意思不真實導致保證合同無效。在實踐中,保證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主要有騙保、詐保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無權代理人所作的保證;
(3)保證合同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應認定無效;
(4)在對外保證中,必須在有關部門登記或經過批準的保證合同未登記或未批準而無效。
依據《民法典擔保編司法解釋》的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討論決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