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區別是什么

導讀:
建設單位也稱為業主單位或項目業主,指建設工程項目的投資主體或投資者,它也是建設項目管理的主體。原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中第四條指出: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施工單位是由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的、有相應資質、進行生產活動的企事業單位。比如,建設單位自營工程的施工隊、房修隊、國營建筑公司、安裝公司、工程隊、市政公司及集體施工企業等組織機構,都可以叫做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是指建筑工程的投資方,對該工程擁有產權。建設單位也稱為業主單位或項目業主,指建設工程項目的投資主體或投資者,它也是建設項目管理的主體。主要履行提出建設規劃、提供建設用地和建設資金的責任。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的區別在于,建設單位是業主,出錢并監督施工,相當于地主;施工單位是承攬項目,負責施工的,相當于長工。所以也可以形象地說建設單位就是甲方,是出錢蓋房子的人。
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一)試用期是有工資的,企業支付員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也不能低于企業最低檔工資的最低標準。
(二)勞動法中,口頭約定的工資也是有效的,但是你要提供相關證據。
(三)我國勞動法上確實有對于用人單位延遲發放工資的規定,但是其延遲的啟動需要一定的程序才行。原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中第四條指出: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此外,根據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因此,無論前面用人單位因為什么有工資沒有發放,在員工離職時應該全部結清,不會再拖延到下個月或者再下個月了。
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如單位拖欠工資已成事實,員工完全可以依據上面的條款主動提出因用人單位的過錯解除勞動合同,要求補發拖欠報酬,并增加25%作為補償,上海、江蘇、山東等很多地方更可以要求給予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四、合同是法律重要的一種依據,如果你有能力,不如不做了。并按以上說的去擺它一道。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勞動仲裁或者法院起訴,這是你的權力。
我國社會是法治社會,堅持依法治國與依法執政,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施工單位跟相應的建設單位的責任以及義務都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