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承包工程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導讀:
從事建筑工程作業的其他人員取得的所得,應分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新個稅法規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總承包合同的當事人是總承包商和項目法人。各個承包商分別對項目法人負責。
工程承包人、個體戶及其他個人從事建筑安裝業,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取得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建筑安裝業工程承包人取得所得,有兩種情況:
(一)經營成果歸承包人個人所有的所得,或者按承包合同(協議)規定,將一部分經營成果留歸承包人個人所有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承包人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個體戶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承攬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建筑安裝隊和個人,以及建筑安裝企業實行個人承包后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經濟性質的,其從事建筑安裝業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從事建筑工程作業的其他人員取得的所得,應分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率是個人所得稅稅額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比例。個人所得稅率是由國家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根據個人的收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收入達到繳納標準的公民應盡的義務。新個稅法規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一)總承包合同
項目法人與承包商直接簽訂的關于某一工程項目的全部工作的協議。簽訂總承包合同需要經過一系列程序,包括招標、投標、評標和談判協商,最終由項目法人與承包商協商一致、簽訂合同。總承包合同的當事人是總承包商和項目法人。項目中所涉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只能在項目法人與總承包商之間發生。
(二)分項承包合同
項目法人與各分項工程承包商分別簽訂的某一分項工程的協議。各個承包商分別對項目法人負責。整個工程可以約定由項目法人或其中一個主要承包商管理協調。分項承包合同的優點在于給項目法人充分的靈活性,獲得最好的專業承包商以及縮短工期、節省由總承包商再分包的費用等。但若缺乏管理能力,就會帶來嚴重困難和復雜問題。
(三)分包合同
總承包商在與項目法人簽訂某工程項目總承包合同之后,總承包商將該工程項目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一單項工程分包給分包商完成而與其簽訂的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的當事人是總承包商與分承包商。工程項目所涉及的權利義務關系,只能在總承包商與分承包商之間發生;項目法人與分承包商之間不直接發生合同法律關系。但是,分承包商要間接地承擔總承包商對項目法人承擔的相關工程項目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