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繼承、遺贈等原因份額變化其他共有人能否主張購買

導讀:
優先購買權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有一定的物權效力,這是優先購買權優先性的必然體現;3、期待性。優先購買權的享有是基于某種特定法律關系的存在,即法律只賦予具有某種特定法律關系的民事主體享有優先購買權,因此,優先購買權是附屬在某種特定法律關系上的。依據《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共有份額的權利主體因繼承、遺贈等原因發生變化時,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因繼承、遺贈等原因份額變化其他共有人能否主張購買
1、一般不支持優先購買權。共有份額的權利主體因繼承、遺贈等原因發生變化時,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2、法律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第九條
二、優先購買權具有什么法律特征
1、法定性。優先購買權是依據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由于優先購買權給予了優先購買權人購買機會的優惠,剝奪了非優先購買權人的購買機會,限制了財產出賣人選擇購買人的權利,因此,這種權利非有法定不可”;
2、對抗性。優先購買權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有一定的物權效力,這是優先購買權優先性的必然體現;
3、期待性。對特定財產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權利人在財產所有人出賣該財產予第三人前,其優先購買權不具有現實行使性,只處于期待狀態,只有在所有人出賣該財產予第三人時,這項權利的行使才由“可能”變為“現實”;
4、附屬性。優先購買權的享有是基于某種特定法律關系的存在,即法律只賦予具有某種特定法律關系的民事主體享有優先購買權,因此,優先購買權是附屬在某種特定法律關系上的。
依據《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共有份額的權利主體因繼承、遺贈等原因發生變化時,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