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死后,其繼承人能否繼承其債權

導讀:
債權人死后,其繼承人能否繼承其債權債權人死后,其繼承人能繼承其債權。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訴,認為其作為繼承人有權繼承該筆債權,請求判令被告李某償還其所應繼承債權份額一萬元及利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具體到本案,債權人王某父親死亡后,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沈某與原告王某作為遺產的共同共有人、連帶債權的債權人均有權要求李某償還全部債務,李某也可以按要求向其中任一債權人清償債務。那么債權人死后,其繼承人能否繼承其債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死后,其繼承人能否繼承其債權債權人死后,其繼承人能繼承其債權。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訴,認為其作為繼承人有權繼承該筆債權,請求判令被告李某償還其所應繼承債權份額一萬元及利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具體到本案,債權人王某父親死亡后,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沈某與原告王某作為遺產的共同共有人、連帶債權的債權人均有權要求李某償還全部債務,李某也可以按要求向其中任一債權人清償債務。關于債權人死后,其繼承人能否繼承其債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死后,其繼承人能否繼承其債權
債權人死后,其繼承人能繼承其債權。
案例:
2009年5月,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的父親借款四萬元,月息三分。后王某父親于2010年去世,王某與其母沈某因遺產分配發生矛盾,因李某與沈某相熟,被告李某便將四萬元及利息償還沈某。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訴,認為其作為繼承人有權繼承該筆債權,請求判令被告李某償還其所應繼承債權份額一萬元及利息。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債權人死亡后,繼承人所繼承債權為連帶債權還是按份債權,債務人應如何清償。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父親死亡后,王某作為繼承人有權按份繼承該筆債權的二分之一,被告李某應向王某清償一萬元及利息。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父親死亡后,王某及其母有權繼承該筆債權,遺產分割前,該債權為連帶債權,被告李某可以向任一債權人清償。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因此本案中債權可以作為王某父親的遺產由沈某及原告王某繼承。
然而對于沈某與王某對所繼承的債權享有何種權利,我國《民法典》卻無明文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繼承的訴訟時效按繼承法的規定執行。但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遺產未分割的,即為共同共有。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均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我國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認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未分割的,遺產即為全體繼承人共同共有。因此,在繼承開始后,存在數個繼承人且遺產未分割的,每個繼承人均被推定為遺產的共同共有人,對全部遺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因此本案中所繼承的債權,在遺產分割前應當認定為沈某與王某享有的連帶債權。
連帶之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外享有連帶債權或負有連帶債務的債,兩個以上債權人的稱為連帶債權。《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條規定,債權人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因此在連帶債權中,多數債權人中的任何一個人都有要求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的權利。
具體到本案,債權人王某父親死亡后,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沈某與原告王某作為遺產的共同共有人、連帶債權的債權人均有權要求李某償還全部債務,李某也可以按要求向其中任一債權人清償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