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導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一、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只要沒有事先出具特殊書面約定,不管房產證上寫的是一個人的名字還是兩個人的名字,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但如果是在婚前購買的房子,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夫妻一方擅自贈與財產給第三者是否有效
1、首先,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贈與第三者財產,需要先確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所以,一方發現另一方拿了以上財產贈與他人,那么屬于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需要經過雙方的同意。
3、其次,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可以主張贈與合同無效。
4、一方擅自贈與他人財產,過后未得到另一方的追認,那么屬于侵犯另一方的財產權,贈與合同將屬于無效。
5、最后,夫妻一方找第三者,違背夫妻忠誠義務,如果雙方又進行同居,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