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行使代理權中哪些情形按無權代理或者表見代理處理

導讀:
如果代理人擁有代理權,則屬于有代理權,不發(fā)生表見代理的問題。
一、共同行使代理權中哪些情形按無權代理或者表見代理處理
1、數個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權,其中一人或者數人未與其他委托代理人協商,擅自行使代理權的,按無權代理或者表見代理處理。
2、法律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
二、構成表見代理的條件是什么
1、須行為人無代理權成立表見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為人無代理權。所說無代理權是指實施代理行為時無代理權或者對于所實施的代理行為無代理權。如果代理人擁有代理權,則屬于有代理權,不發(fā)生表見代理的問題。
2、須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這是成立表見代理的客觀要件。這一要件是以行為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某種事實上或者法律上的聯系為基礎的。這種聯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應依一般交易情況而定。通常情況下,行為人持有被代理人發(fā)出的證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對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權的通知或者公告,這些證明文件構成認定表見代理的客觀依據。
3、須相對人為善意且無過失這是表見代理成立的主觀要件,即相對人不知行為人所為的行為系無權代理行為。如果相對人出于惡意,即明知他人為無權代理,仍與其實施民事行為,就失去了法律保護的必要,故表見代理不能成立。
4、須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具備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表見代理發(fā)生有權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見代理應具備民事行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等。如果不具備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則不成立表見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