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急辭工扣錢標準

導讀:
通常勞動者曠工三天就屬于嚴重違法公司規章制度,屬于可以被公司開除的范圍;曠工一天扣兩天工資,曠工三天共扣6天工資,占勞動者月工資的20%。在其他法律中也有規定,用人單位沒有扣除勞動者工資不得超過20%,扣除后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標準工資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法急辭工扣錢標準
1、勞動者違法自離,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通常勞動者曠工三天就屬于嚴重違法公司規章制度,屬于可以被公司開除的范圍;曠工一天扣兩天工資,曠工三天共扣6天工資,占勞動者月工資的20%。在其他法律中也有規定,用人單位沒有扣除勞動者工資不得超過20%,扣除后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標準工資支付勞動者工資。
2、法律規定: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第十六條的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勞動法辭職需要提前幾天
1.勞動法辭職需要提前三十天。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轉正的正式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勞動者辭職提前三天,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