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法院管轄

導讀:
建設工程合同涉及到的金額比較大,由于工程建設比較復雜的關系,座椅在發生糾紛的時候雙手無法協商解決就會透過法律來進行解決。那么,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應由哪個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讀者在生活中遇見這樣的問題無法處理的,需要解決的,大律網精英律師總結了建筑工程相關的法律知識,供大家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屬于專屬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地域管轄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解釋》公布后,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自然應當由案涉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同屬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并列案由還包括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鐵路修建合同糾紛和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從文義解釋,上述案由規定中只有符合第四級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案件才屬于專屬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他并列第四級的案由糾紛,仍然屬于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可以適用協議管轄和應訴管轄。人民法院在就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確定案由時,應當根據訴訟請求所基于的法律基礎確定訴爭法律關系,并選擇相應的民事案由。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單位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
建筑施工領域實行嚴格的資質準入制度,《建筑法》規定了施工企業實行資質強制管理。建設工程質量就是生命,施工企業的施工能力是保證質量的前提,對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與審察,是施工建設的基礎,無資質和超越資質的企業簽訂的合同屬無效合同。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不能作為無效合同處理。
2、沒有資質或沒有相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單位名義的,通常說的“掛靠”;由于國家基礎建設的大規模上馬,城鎮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資渠道不暢,建設工程高利潤回報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掛靠”這一特殊形式就隨著建筑業空前繁榮的市場應時而生。不具有法定資質的民營企業和實際投資人借用具有相應資質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情況普遍存在,曾有意見認為將此種情況不應認定為無效,主要理由就是不利于民營企業的發展和不利于推動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司法解釋最終否定了這種意見。將此情形作無效規定,維護了法律的價值,規范了建筑業市場,使建設工程質量有了保障基礎,也推動了建筑業健康有序的發展。當然,司法解釋沒有對哪種情形屬“借用資質”予以明確,將此認定交給了法官。實務中一般有這么幾個標準:第一,轉讓、出借企業資質證書的;第二,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第三,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均非承包人本單位人員。工程承包中存在三種情況之一或同時存在的,可以認定為掛靠,簽訂的施工合同屬無效合同。
3、必須招標的未進行招投標或中標無效
4、違法分包
施工總包單位進行項目分包很常見,但違反規定的分包也可導致分包合同無效。如何認定違法分包,其標準就是規定的幾種情形:一、總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屬違法分包;二、總包合同中未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總包單位將部分工程交其它單位完成的;三、總包單位將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的;四、分包單位進行再分包的。這幾類均屬違法分包。
5、轉包
《民法典》、《建筑法》都明確規定禁止轉包工程項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了不得轉包工程,該條例規定了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需要注意,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勞務承包人與總包方、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不能以轉包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合同無效。
建設工程的標的大,而且涉及的方面很多,實踐中很容易出現合同糾紛,如施工方的資質、農民工的工資結算等,建設工程的及時完成的作用是非常大的。所以,遇到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小編建議登錄大律平臺找專業的律師服務,這是很有幫助的。發生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想要爭取權益,可以來大律網找律師幫助你。
無證建筑是否為違法建筑是具有法定職權的行政機關如規劃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來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認定,是行政機關的職責。人民法院司法權不能代替行政權直接在法院的判決中直接認定無證建筑為違法建筑。
無證建筑不等于違法建筑,違法建筑也不是在征收拆遷過程中完全不予補償的,需要根據違法建筑形成的時間、原因綜合進行審查,尊重歷史,面對現實進行處理。
無證建筑的所有人在相關部門沒有作出認定的情況下,直接強行拆除,應及時報警,由公安機關對強拆行為進行查處,在搜集相關證據的可以明確強拆主體的情況下,可以對強拆行為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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