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抵押擔保方式有哪些?

導讀:
債務人債務人在法律上把不動產所有權轉讓給債權人債權人,但債權人并不占有不動產。出售所得用以支付債務、利息及費用,余額退還債務人,差額可由債權人起訴要求債務人彌補。
1、不動產抵押抵押
不動產抵押是以不動產作為抵押品的信用行為。債務人債務人在法律上把不動產所有權轉讓給債權人債權人,但債權人并不占有不動產。以不動產擔保的債務債務一經償付,不動產所有權的轉讓便立即失效。因此,雖然發生債務時不動產被有條件地轉讓了,但是在全部債務償清后,所有權馬上就被收回。
2、信托契據
信托契據也是以不動產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其做法是債務人提供一份不動產作為償債擔保,由受托人持有,當債務人不能償債時,債權人請求受托人沒收和出售該不動產用以償還債務。
受托人沒收和出售不動產的權利是由信托協議規定的。在債務未獲清償時,受托人一般不能主動沒收和出售不動產,只有經債權人請求時才可以這么做,且出售之前應通知債務人。受托人出售時應進行廣告,法定期間屆滿后方可出售。出售所得用以支付債務、利息及費用,余額退還債務人,差額可由債權人起訴要求債務人彌補。
3、土地合同
在土地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常規定在買方付清全部地價之前,賣方仍持有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這類合同起到一種擔保作用,因此也視為一種不動產擔保方式。買方取得對土地的占有,繳納稅款并投保,承擔作為土地所有人的其他義務。土地的法律所有權仍在賣方手中,當價款全部付清后,才轉移給買方。當買方未能付款時,賣方可取回對不動產的占有。這種收回程序比抵押下的收回簡單、省時。買方在一定期限內享有贖回權。如果買方在未付款時主動交還土地,則不須經過訴訟訴訟程序;若買方拒絕賣方的收回請求,賣方應通過起訴來達此目的。土地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向地方土地部門登記。
4、不動產留置權留置權
不動產留置權是指勞務或材料提供者在因其提供而獲得增值的不動產上所享有的擔保權益,此種權益因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無需當事人約定。譯為留置權是習慣譯法,并不準確,因為有時不以占有為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