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合同以外的債務需要償還嗎

導讀:
隨著我國經濟的轉型升級,許多中小企業也面臨著諸多困難,尤其是流動資金的缺乏,使得企業經營更加困難。因此,一些企業主不得不向銀行或其他機構借款以維持其業務。在借貸過程中,債務人需要提供相應的擔保人,甚至反擔保人。那么,反擔保合同以外的債務需要償還嗎?一起看看大律網專業律師對此問題的建議性法律知識內容。
反擔保是什么意思
反擔保:反擔保又可稱為求償擔保,償還約定書或反保證書。是指為保障債務人之外的擔保人將來承擔擔保責任后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擔保。
反擔保合同是什么意思
反擔保合同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而與債務人以及反擔保保證人簽訂的擔保合同。如銀行對借款人發放保證貸款時,保證人因要承擔風險,故要求借款人為自己再提供擔保,借款人為保證人所提供的擔保即屬反擔保。簽訂的合同即為反擔保合同。
反擔保合同以外的債務需要償還嗎
反擔保行為的性質與其他擔保行為的性質一樣,都是擔保行為。根據擔保法的規定,當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所以反擔保人在擔責后可以追償債務人。因此,反擔保人不用承擔全部債務。
在債務人不償還或者不能償還債權人債務的時候由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這時承擔債務的人是擔保人。由于債務人向擔保人提供了反擔保,擔保人在向債權人承擔了擔保責任后,其變為了債務人的債權人,而債務人在本債權債務中又向擔保人提供了反擔保,在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變為債權人后,該反擔保即為對擔保人債權的擔保,既然如此,結論已經非常明確,即反擔保人應當對擔保人承擔債務。
反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第三人即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對其代債權人清償的債務,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當第三人行使追償權時,有可能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使追償權落空,為了保證追償權的實現,第三人在為債務人作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為其提供擔保,這種債務人反過來又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叫反擔保。
反擔保合同是否合法
由于原本擔保人的追償權是在一定條件下才出現的,因此反擔保所擔保的屬于未來的債權,這一點與最高額保證、最高額抵押同。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均適用于反擔保。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并無差別。
因此,根據《擔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只要滿足反擔保的成立的條件,從而簽訂的反擔保合同是合法的,同樣具有法律效應。
反擔保成立必備的條件
1、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因反擔保依附于擔保而存在。因此,只有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方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方能成立;
2、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3、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4、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移交占有的,應當辦理登記或轉交占有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