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養老金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導讀:
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結婚之后離婚之前,男女雙方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或者雖然尚未取得但是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都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一、個人養老金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1、個人養老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結婚之后離婚之前,男女雙方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或者雖然尚未取得但是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都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五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二、離婚時養老保險金怎樣分配
1、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離婚時如果一方沒有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條件,另一方請求按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養老保險金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但是婚后繳付的養老保險費是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因此對于養老保險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的部分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