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怎樣屬于童工

導讀: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除外。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過上述定義的兒童年齡但不滿十八歲的工人。公司不應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義的童工。無論工作地點內外,公司不得將兒童或青少年工人置于危險、不安全、不健康的環境中。
一、法律規定怎樣屬于童工
1、法律規定不滿16周歲的兒童或少年工人屬于童工。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除外。
2、法律依據: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二、童工的涵義是什么
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過上述定義的兒童年齡但不滿十八歲的工人。
公司不應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義的童工。如果發現有兒童從事符合上述童工定義的工作,公司應建立、紀錄、保留旨在救濟這些兒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將其向員工及利益相關方有效傳達。
另外這些兒童和青少年工人每日交通(工作地點與學校之間)、上課和工作所有時間加起來不超過十小時。無論工作地點內外,公司不得將兒童或青少年工人置于危險、不安全、不健康的環境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