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導讀:
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屬于責任保險的一種。3、交強險是一種強制性責任保險。保險合同的重要內容如保障損失范圍、責任限額、保險期限、保險費率等均由國家法律統一規定。交強險負有更多的社會管理職能。那么交強險法律規定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屬于責任保險的一種。3、交強險是一種強制性責任保險。保險合同的重要內容如保障損失范圍、責任限額、保險期限、保險費率等均由國家法律統一規定。交強險負有更多的社會管理職能。那么交強險法律規定是怎樣的。關于交強險法律規定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屬于責任保險的一種。
1、交強險是一種責任保險。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65條之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責任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的法定賠償責任,而非固定價值的標的,其賠償責任因損害責任事故大小而異,很難準確預計。因此,不論何種責任保險,均無保險金額的規定,而是采用在承保時由保險雙方約定賠償限額的方式來確定保險人承擔的責任限額,凡超過賠償限額的索賠仍需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交強險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賠償責任為標的,以填補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所受損失為目的,故是一種第三人保險或者第三者責任保險。通常,第三人泛指除被保險人之外的不確定主體。按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第三人是指除被保險人和保險車輛上人員之外的所有人。
3、交強險是一種強制性責任保險。
強制性責任保險是指,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必須向保險人投保而成立的責任保險.在強制性責任保險法律關系中,投保人(被保險人)有必須投保的法定義務,保險人有不能拒保和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擅自解除保險合同的法定義務。保險合同的重要內容如保障損失范圍、責任限額、保險期限、保險費率等均由國家法律統一規定。
4、交強險是一種無過失責任保險。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的規定,機動車一方對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無論主觀上有無過錯,均應承擔賠償責任。故交強險也具有無過失責任的特點,保險人不能以機動車一方應否承擔交通事故責任及所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作為不支付或少支付賠償金的抗辯事由。
實行交強險制度是通過國家法規強制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購買相應的責任保險,以提高第三者責任險(簡稱“三責險”)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時和基本的保障。
交強險負有更多的社會管理職能。建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不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的經濟保障和醫療救治,而且有助于減輕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經濟負擔。而商業三責險則屬于商業保險,保險公司經營該險種的目的便是盈利,這與交強險“不盈不虧”的經營理念顯然相去甚遠(目前交強險的全國統計情況表明,保險公司在該險種上暫處虧損狀態)。
交強險還具有一般責任保險所沒有的強制性。只要是在中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未投保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這種強制性不僅體現在強制投保上,也體現在強制承保上,具有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資格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承保,也不能隨意解除合同。而商業三責險則屬于民事合同,機動車主或者是管理人擁有是否選擇購買的權利,保險公司也享有拒絕承保的權利。
不投保交強險后果是很嚴重的,根據《交強險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權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并處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