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訴訟時效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導讀:
若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產生勞動爭議的,應當先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一、勞動訴訟時效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1、勞動訴訟時效的規定: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三年內提起訴訟。若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產生勞動爭議的,應當先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哪些證據可以確定雙方的勞動關系
1、工資卡、工資存折、工資條或其它工資發放記錄(最好有單位蓋章確認)、職工花名冊;
2、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上崗證”、“外派證”等能夠證明職務職位身份的證件;
4、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5、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考勤表、出勤卡等);
6、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