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的受案范圍

導讀:
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勞動爭議仲裁的受案范圍
1、動爭議仲裁的受案范圍: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其他。
2、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仲裁的時效有多久
員工在和單位出現糾紛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都是有效的。因為勞動仲裁的時效性為一年。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