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級別管轄方面應遵守哪些規定

導讀:
3.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于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在級別管轄方面應遵守哪些規定
除一般級別管轄的法定情形外,人民法院在級別管轄方面,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1.《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2.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3.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于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
4.基層人民法院對已經受理的公訴案件,認為可能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應當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