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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規定最新)

邢穎律師2024.01.09318人閱讀
導讀:

第八條 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執行措施的,應當依法制作裁定書送達被執行人,并在實施執行措施后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雙方當事人,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其他人民法院對沒有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制作筆錄,并經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及被執行人簽字,或者書面通知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查封凍結扣押財產的規定

法律主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對已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進行輪候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書和記錄。 其他人民法院對沒有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制作筆錄,并經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及被執行人簽字,或者書面通知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7條試用時間

1、《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7條的規定,執行機關在招錄執行人員時,可以規定試用期限,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2、在試用期內,執行機關應當對執行人員的工作能力、工作態度、遵守紀律等方面進行考核和評價,執行人員表現不佳,試用期可以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試用期原定期限的一半,執行人員在試用期內表現良好,可以按照規定正式聘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主觀:

以下就是關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強制執行規定有哪些內容的回答,為進一步規范人民法院執行行為,增強執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進一步加強對執行工作的監督,確保執行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等規定,結合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人民法院執行行為,增強執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進一步加強對執行工作的監督,確保執行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等規定,結合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執行公開,是指人民法院將案件執行過程和執行程序予以公開。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通過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網絡、新聞媒體等方式,依法公開案件執行各個環節和有關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法律禁止公開的信息除外。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向社會公開執行案件的立案標準和啟動程序。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強制執行申請立案受理后,應當及時將立案的有關情況、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可能存在的執行風險書面告知當事人;不予立案的,應當制作裁定書送達申請人,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據和理由。

第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向社會公開執行費用的收費標準和根據,公開執行費減、緩、免交的基本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后,應當及時將案件承辦人或合議庭成員及聯系方式告知雙方當事人。

第六條 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要求了解案件執行進展情況的,執行人員應當如實告知。

第七條 人民法院對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財產線索進行調查后,應當及時將調查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對依職權調查的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和被執行人申報的財產狀況,應當主動告知申請執行人。

第八條 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執行措施的,應當依法制作裁定書送達被執行人,并在實施執行措施后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雙方當事人,或者以方便當事人查詢的方式予以公開。

第九條 人民法院采取拘留、罰款、拘傳等強制措施的,應當依法向被采取強制措施的人出示有關手續,并說明對其采取強制措施的理由和法律依據。采取強制措施后,應當將情況告知其他當事人。   采取拘留或罰款措施的,應當在決定書中告知被拘留或者被罰款的人享有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的權利。

第十條 人民法院擬委托評估、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應當及時告知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等有關規定,采取公開的方式選定評估機構和拍賣機構,并依法公開進行拍賣、變賣。   評估結束后,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送達評估報告;拍賣、變賣結束后,應當及時將結果告知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辦理參與分配的執行案件時,應當將被執行人財產的處理方案、分配原則和分配方案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告知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必要時,應當組織各方當事人舉行聽證會。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案外人異議、不予執行的申請以及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等重大執行事項,一般應當公開聽證進行審查;案情簡單,事實清楚,沒有必要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審查。審查結果應當依法制作裁定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依職權對案件中止執行的,應當制作裁定書并送達當事人。裁定書應當說明中止執行的理由,并明確援引相應的法律依據。   對已經中止執行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中止執行案件的管理制度、申請恢復執行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的條件和程序。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依職權對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終結執行的,應當公開聽證,但申請執行人沒有異議的除外。   終結執行應當制作裁定書并送達雙方當事人。裁定書應當充分說明終結執行的理由,并明確援引相應的法律依據。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未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中規定的期限完成執行行為的,應當及時向申請執行人說明原因。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執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法律文書和相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不宜公開的文書材料外,其他一般都應當予以公開。   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請查閱執行卷宗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查閱、抄錄、復制執行卷宗正卷中的有關材料。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不公開或不及時公開案件執行信息的,視情節輕重,依有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十八條 各高級人民法院在實施本規定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制定實施細則。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客觀:

《關于審理非訴執行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八條

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

(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和法律規范依據;

(四)被申請人的地址、執行標的的名稱、種類、數量、地點和證明財產狀況的材料;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且無法提供前款第(三)項內容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調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查封扣押財產的規定

法律分析:為了進一步規范民事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定。執行過程中,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凍結(以下簡稱查封)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但已進入其別的法院執行程序的債權對查封財產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權(該債權以下簡稱優先債權),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六十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該查封財產尚未發布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并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并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于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第三條 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后至申請執行前,債權人可以向有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應當立即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是為正確處理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問題,維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執行實踐制定的。

根據該規定,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當事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當事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作為申請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該自然人的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主體,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作為申請執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蹤,該自然人的財產代管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第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并可以予以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股權,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但是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及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除外。第二條 被執行人是公司股東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權,不得直接執行公司的財產。第三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以被執行股權所在地確定管轄法院的,股權所在地是指股權所在公司的住所地。第四條 人民法院可以凍結下列資料或者信息之一載明的屬于被執行人的股權:

(一)股權所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等資料;

(二)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備案信息;

(三)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公示信息。

案外人基于實體權利對被凍結股權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第五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以其價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凍結。股權價額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申請凍結的比例或者數量進行凍結。

被執行人認為凍結明顯超標的額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異議,并附證明股權等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價額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查后裁定異議成立的,應當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解除對明顯超標的額部分的凍結。第六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送達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股權凍結自在公示系統公示時發生法律效力。多個人民法院凍結同一股權的,以在公示系統先辦理公示的為在先凍結。

依照前款規定凍結被執行人股權的,應當及時向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送達裁定書,并將股權凍結情況書面通知股權所在公司。第七條 被執行人就被凍結股權所作的轉讓、出質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第八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股權的,可以向股權所在公司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在實施增資、減資、合并、分立等對被凍結股權所占比例、股權價值產生重大影響的行為前向人民法院書面報告有關情況。人民法院收到報告后,應當及時通知申請執行人,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除外。

股權所在公司未向人民法院報告即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股權所在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故意通過增資、減資、合并、分立、轉讓重大資產、對外提供擔保等行為導致被凍結股權價值嚴重貶損,影響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的,申請執行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基于股權享有的股息、紅利等收益,應當向股權所在公司送達裁定書,并要求其在該收益到期時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對到期的股息、紅利等收益,可以書面通知股權所在公司向申請執行人或者人民法院履行。

股息、紅利等收益被凍結后,股權所在公司擅自向被執行人支付或者變相支付的,不影響人民法院要求股權所在公司支付該收益。第十條 被執行人申請自行變價被凍結股權,經申請執行人及其他已知執行債權人同意或者變價款足以清償執行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但是應當在能夠控制變價款的情況下監督其在指定期限內完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第十一條 拍賣被執行人的股權,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的程序確定股權處置參考價,并參照參考價確定起拍價。

確定參考價需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稅務機關等部門調取,也可以責令被執行人、股權所在公司以及控制相關材料的其他主體提供;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為確定股權處置參考價,經當事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審計機構對股權所在公司進行審計。第十二條 委托評估被執行人的股權,評估機構因缺少評估所需完整材料無法進行評估或者認為影響評估結果,被執行人未能提供且人民法院無法調取補充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評估機構根據現有材料進行評估,并告知當事人因缺乏材料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

評估機構根據現有材料無法出具評估報告的,經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以適當高于執行費用的金額確定起拍價,但是股權所在公司經營嚴重異常,股權明顯沒有價值的除外。

 

依照前款規定確定的起拍價拍賣的,競買人應當預交的保證金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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