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動崗位員工不愿意,能得到補償嗎

導讀:
二、合同到期后可以調崗嗎1、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后,如果有人單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對崗位進行調整。
一、調動崗位員工不愿意,能得到補償嗎
1、調動崗位員工不愿意,用人單位強行變更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合同到期后可以調崗嗎
1、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后,如果有人單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對崗位進行調整。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